合同到期3月31号到期,公司3月30号要求4月1号办理离职。没有事先30天通知。请问我该怎么办。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以两年多了,期间签了两次合同,今年3月31号合同到期。在3月30号公司一高层要我4月1号到公司办理离职,同时31号也让我休息了。要我离职的原因就说我劳动合同到期了。但合同上有写明要提前30天通知协商。现在公司并没有这么做。请问我该怎么办,公司应该怎么办。才是合法和合理的。如还有需要了解的细节,可直接留言。谢谢大家帮忙!

首先,向你说的说的这种情况,公司提前30日通知你离职也是不合法的。
其次,你的权利:在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到期后,不降低原有待遇的情况下,你可以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你要签,公司是不能拒绝的,拒绝就要承担支付你赔偿金的问题。要是公司降低待遇,逼着你不签,同样要支付你赔偿金。
要是公司非要你走,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你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你二倍的赔偿金,也就是4个月的工资(这个工资是你离职前12个月 的平均工资),要是没有给你缴纳社保的话,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因未缴纳社保给你造成的损失。追问

个人感觉是要我走,期间有和老板谈过,一直在挖之前表现不好的说,公司有帐不对,还说要让律师和我谈,现在我已经在家休息几天了,前几天又是清明节。我应该找什么机构呢?

追答

去你公司当地的劳动的监察大队反映这个情况,他们会帮助你解决的。

追问

公司在深圳福田。公司当地的劳动的监察大队?

追答

是的,福田区的劳动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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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4-07
合同到期,本是不需要通知的,因为是合同终止而不是解除。但是既然合同约定了,则可以提出赔偿请求。具体得由劳动仲裁机构裁决或法院判决。
不过你的情况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订立无固定期合同。
14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第2个回答  2013-04-07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未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即离职的做法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
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单位不履行提前三十天告知义务时,是可以用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方式替代的。
第3个回答  2013-04-07
签订两次合同,您可以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至于其他的是没有什么搞头的。
第4个回答  2013-04-07
法条我就不给你搬了,简单的回答你几个要点:
1、公司要是以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话要支付你经济补偿金。
2、如4.1号就让你离职走人的话也可以,再支付你一个月的代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