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计提增值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在将所有凭证都做完后是做盘存表,即领用材料、结转完工产品成本、结转销售成本,然而有时候后面还会有计提增值税、印花税等分录,那么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计提增值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的内容
增值税是有购销事项发生的时候就要计提购进的时候借记进项税,销售的时候贷记销项税印花税是行为税,当发生《印花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行为(税目)时,就要计提。
理论上印花税是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营业税金附加,它们的计税依据是流转税纳税额(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是对企业所得部分征税,在结出利润总额的时候计提,当然所得税还涉及调整项目。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缴纳。
第四条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扩展资料:
积极核对销售业务,尽快填开销项发票,确定当月销项税额。
销售是企业日常工作的重点,是企业经营的核心。销售发票是财务记账,确定业务发生的合法凭据,因此企业在发生销售业务时应尽快给对方开具发票,确定当月销售情况。
一个业务从合同签定,到公司发货、对方验收确认、发票填开是有一段时间的,这段时间又因为客户的大小、业务往来的频率、各公司验收程序的不同存在差异,有时销售企业甚至不能自主确定开票时间,只能根据客户的需要进行开票,与税法规定的开票要求不符。
做为企业的财务人员,特别是负责税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对企业日常销售业务的处理相当明确,熟悉主要客户的开票要求,能够在满足客户要求的同时,又不耽误本公司正常的工作处理。为了很好的协调双方的工作。
会计人员应当在每月20号左右就开始核实当月开票税额,将应该开具发票的业务尽早完成,通常企业在每月结束前3天就会停止填开发票。因此企业若是需要对方给其开具发票应尽快联系,不要拖到月底再同对方交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全套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