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购买公有住房95方案对象求解释

第五条购买公有住房的对象为获得新分配住房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周岁的同住成年人。

获得新分配住房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
以上这条怎么理解呢?

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周岁的同住成年人。
这个可以理解,就是该房屋内有户口的承租人或者成年同住人。

所谓的本事常住户口的职工需要该房内有户口吗?

1、“获得新分配住房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周岁的同住成年人”是资格要求。
2、现在出现什么问题了么?追问

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户口未迁入,但是是分房单位职工,分房调配单有名字,是否有购房资格?因为承租人买下了产权,辩称职工虽然分房有份,但是户口不在,没有购房资格。

追答

1、你所描述为具体案情,但过于片面和破碎,建议你携带资料到律师事务所当面咨询律师。
2、我是上海地区的执业律师,联系方式请点击我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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