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未交社保为由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有补交社保。”但仲裁判决我输,因为...

以“未交社保为由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有补交社保。”但仲裁判决我输,因为我的补充协议上已经注明:本人自愿放弃社保。请问这样判决有什么法律依据?对不对?(仲裁委说这是根据江苏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办的案)

你好,根据江苏省高院与劳动仲裁委员会在2009年有个关于审理劳动纠纷的指导意见,其中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未参加某项社会保险险种,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因此,如果你能够证明你们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是公司要求的或者是有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的,足以证明未购买社保公司也存在过错,则可以推翻劳动仲裁委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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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4-14
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是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员工的权利。但是你资源放弃你的权利那就怪不了别人了,因为那是你自己当初不想要。补充协议条款如果是你自愿认可了的,仲裁决定书是合情合理的,如果是企业强制要求的话,那就是企业违反劳动法了,你可以不服仲裁结果提起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你要提供证明是企业强迫你写下这份补充协议,不然没用。
第2个回答  2017-06-19
如果真如你所说,仲裁是依据你自己签的放弃社保协议而判你败诉的,我建议你可以去法院起诉了。因为这种违法劳动法的协议,签了也是无效的。
第3个回答  2013-04-14
就我所知,以未交社保为由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必须是单位没给员工上任何一项保险,但凡上了一个保险,就得不到支持。
第4个回答  2013-04-14
在我看来这属于霸王条款,除非是你自己写上去的,你可以上诉啊,这属于不平等条约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