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购买材料未付款,而本月已付并收到对方开具的现金收据,但在以后月份记账,这样记账可以吗?

您好!假设,2月份购进材料未付款,4月份付款并收到供货单位开具的现金收据,然后在7月份将该业务入账。这样记账是否可以?求解。谢谢!

不能说可以或不可以,只能说这样做不太合适。因为会计准则没有规定的这么细和具体,有些具体问题要靠会计的职业判断处理。
如果你不入账,后续的成本怎么结转啊?
正确操作是:
2月份购进材料未付款
借:原材料—暂估价
贷:应付账款—***单位
4月份付款并收到供货单位开具的发票
借:应付账款—***单位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和没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做此笔)
贷:库存现金 等
同时将暂估价用红字冲出,再按票面金额重新登记。如果票面金额与暂估价入账的一样,就不用冲红了。分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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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9-01
不能这样记账。

材料入账,如果没有收到结算单据,应该做暂估入账,否则该批材料如果用于生产,将严重影响生产成本的核算。

所以,你这种情况应该是4月完成所有入账凭证,不能到7月再入账
其中:
2月材料验收入库,没收到结算凭证,做暂估入账: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暂估
4月份收到并支付货款,应该将原暂估冲回,按正确金额入账
借: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

虽然有可能暂估也会发生偏差,但这个小额的偏差比不入账对成本影响小,暂估的差额可在入账月份消化。
第2个回答  2013-09-01
2月份购进材料未付款,4月份付款并收到供货单位开具的现金收据,然后在7月份将该业务入账。——这样记账可以的。

进货与付款,可以不在同一时间,也可以跨月度或年度;付款的方式可以使用现金。

供货单位开具的现金收据,只是说结算的时候使用的是现金,这与什么时候发的货(或收到的货)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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