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过节费不计入应付职工薪酬是否更好?

按新准则是,过节费发放时,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贷:银行存款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但这样,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就显示出福利费的数目,要交个税,要是发放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是否就不容易查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不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文)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如,企业从福利费中按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发放给职工的供暖费补贴、防寒费、防暑费等,应并入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发放给职工的实物,如中秋节的月饼、端午节的粽子等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应该按市场价、购买价或者其他价格折合成等额的货币额,并入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自办食堂或固定在某个餐厅午餐,由企业与饮食店结算,应当把餐费分解至每个职工名下并入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已实现货币化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不再作为福利费开支,应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你的做法不是更好,而是违法。longmei630822说的很实在,经验之谈。作为一名会计人员应该多研究怎样合理避税,而不是想办法藏到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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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1-20
1、过节费属于福利费,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来核算。
2、具体账务处理是: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现金
3、应付职工薪酬是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按照“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非货币性福利"、"其它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2个回答  2013-08-23
虽然说这样不合规,但是好多企业就是这么做的,一般税务不会来查了,出了大问题才来查,这点小问题他懒得跑,不过如果老板没有必须要求你这样做节税什么的,你还会按规定来,别到时老板说我不知道,是我们会计做的帐,你就要负责了,别把责任揽到自己身上,保护好自己。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