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如何缴税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属于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但是出粗收入属于纳税类,需要纳税,应如何操作?执收单位先对租赁用户收取相应税金去税务部门缴纳,然后在税务部门代开完税发票,剩余部分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由租赁用户去开户行缴纳给黑龙江省非税待解缴账户吗?
请问这种流程对吗?应如何办理呢?
请给出办理依据,谢谢。

税金应由取得收入方缴纳,对租赁用户收取税金显然是不合适的。当然,如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已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方式执行。事业单位在取得租赁收入后,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的规定,先缴纳税款,再上缴非税收入。这里不要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同行政性收费收入混淆。资产有偿使用不是行政性收费,所以出租单位也不是执收单位,为租赁方开具的应为发票而不是非税收入票据。所以,非税收入的缴纳方也不是租赁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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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2-16
财综〔2004〕53号文。“政府非税收入来源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将缴纳税款后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