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税前扣除,12月份的工资12月份发放当月需要计提吗,新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在明年发放的工资,虽于本年年12月份预提,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不作为本年的费用,所以不能在本年年度税前扣除。那么当年12月份的工资必须在12月份就发放,那还需要计提吗

正常来说,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准予扣除,也就是说就算你12月计提当月的工资,实际发放日期为1月份,也是允许计提年度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但是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后仍未支付的,这样就不允许在计提年度作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当在支付年度扣除。

既然你现在已经确定当年12月份工资在12月份发放的话,这样计不计提都无所谓,反正都有体现权责发生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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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8-29
权责发生制不管是否产生现金流量,都应计入成本,所以你的理解是错的,12月份工资如果12月发放了不用计提直接发支出凭证计入成本,如果没有发放预提计入成本,所以不管发不发工资,都要计入成本,这才是权责发生制。
第2个回答  2013-08-29
做不做计提都不影响最终结果,你愿意计提就提,怕麻烦不提也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