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后原劳动合同还有效吗?

如题所述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国有企业职工,一直从事科研开发工作,至今已在单位工作10年了,先后签订过两次五年期劳动合同。本来我们企业的经济效益是不错的,但根据形势的发展,企业要做大做强,最近改制为股份制公司,由几家私营企业入股经营。这种经营方式的变动,作为职工是可以理解的。改制后公司没有变更名称,员工也没有进行分流。据了解,原企业为了保护职工的利益,进行的是整体入股,原有企业一切债权债务均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但企业的董事长及总经理都换成了新股东方代表。公司改制后,也没有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还是用原来的劳动合同。企业改制完成后,我的劳动合同也就要到期了。我觉得这家企业还是很有发展的,就提出来是否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经过研究认为,“由于公司改制后,决定用新的机制管理,今后不再考虑原劳动合同的效力,决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期限上不再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均改为一至五年不等的劳动合同,这样能激励职工。如果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没有失误,公司保证续订劳动合同。”请问,企业改制后,原劳动合同是否还有效?我有权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如果就此被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我能得到经济补偿吗? 读者张双林 张双林同志: 你好!信已收悉,对你的情况也有了一定的了解。你遇到的情况有着一定的代表性,也能引发我们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对劳动法规方面问题的一些思考。当前,随着国家经济结构调整政策的深入贯彻,企业改组改制和资产重组的步伐进一步加大,其间必然涉及企业劳动关系的进一步调整,这是不足为奇的。但如何在经营方式的调整中保护好企业职工的利益,则是我们应该认真解决的现实问题。特别是随着周期性劳动合同的到期,用人单位出于种种考虑在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特别是续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问题上常常引发争议,情况也较为复杂多样,更需要我们运用劳动法律方面的知识分析解决问题。下面,我就你提出的问题结合有关劳动法律知识作一些解答: 首先应当肯定的是,你与企业签订的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公司在改制后“不考虑原劳动合同的效力”的说法显然是不妥当的。你所在的企业在进行改制后,为了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充分发挥劳动合同管理的作用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新的用人机制,是无可厚非的。但这一切均应建立在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前提之下。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首先要明确的就是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的承继问题。从你提供的情况看,你所在的企业也确实在原企业债权债务上做了法律界定,明确了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由转制后的企业承担。当然我们所说的债权债务不单单是经济上的债权债务,还应当包括劳动合同方面规定的债权债务。劳动力作为一种资源,也必然受到市场的调节。企业在优化资产结构的同时,也会涉及生产力要素的合理配置。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之间也就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劳动力买卖方面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在企业改制后,也应按法律规定由改制后的企业承继。《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这一法律规定的目的就是要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保护企业合并或分立权利人的利益。你的劳动合同是在企业改制前签订的,改制后的企业当然对原有企业债权和债务承继的同时,也应将改制前企业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债权和债务承继在内。由于企业在转制后只是在内部资产所有权方面进行了变更,而未变更企业的名称及劳动关系现状,应当认为原劳动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企业改制后,不承认原劳动合同的效力显然是不妥当的。而从实际情况来看,企业改制后,没有就原劳动合同进行变更,而是实际履行着原劳动合同。从这一点来看,也不能否认原劳动合同的效力。 其次,改制后的公司应当依法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基于上述规定,劳动者若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二是由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三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这一条件应理解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你所在的企业进行改制,进行内部股权变更,但在劳动合同方面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变更。你作为劳动者对应的用人主体仍然是你所在的企业。既然双方劳动合同的效力不能否认,你在该企业又有连续十年的劳动合同关系,在你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后,企业没有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而是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表明双方都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符合上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企业不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做法显然有悖于《劳动法》的规定,应当予以纠正。为此,你有权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再有,如果就此被企业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依照上述规定,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是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三T公司律师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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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5-14

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单位性质如果发生了变化,应当由改制后的单位与劳动者继续履行以前的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因企业改制导致以前的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劳动者应当依法更改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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