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途中货物损坏该由谁来赔偿,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昨天接了一件货,是一个木雕的木马,我们收获的时候是完好无损的,然后发给货运公司结果客户验货的时候发现木马有损坏,拒绝收获并且要求赔偿,这个赔偿损失该由谁来负责,我们致电货运公司,货运公司给的答案是他们的连单背面写到贵重物品损坏不给予赔偿,然后他们打电话给我们说在外包装完好无损的情况下,里面货物受损不给予赔偿。这简直就是霸王条款,例如我发的一批罐头给货运公司,货运公司在运输途中导致里面货物受损,外包装完好的情况下他们有理由不给予赔偿么?我想问问国家有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明确指出货运赔偿的条款。谢谢给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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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1-27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07

由货运公司赔偿。法律规定货运公司的连单背面写到的“贵重物品损坏不给予赔偿”是无效的。

根据《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四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参考资料: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参考资料: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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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21-01-27

第4个回答  2021-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