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辞退员工工龄计算方法?

本人于2002年入职于A公司,但由于A公司政策原因,需要将部分公司员工转至有相关业务往来的B公司,于2012年8月与B公司签署了3年的劳动合同,同时B公司承诺将原A公司工龄延续且福利待遇与原A公司保持不变,但当时合同上并未注明只是口头承诺。现2013年8月B公司以公司经营不佳为由将此部分员工辞退,这种情况应该可以得到多少经济补偿呢?当时承诺的工龄补偿是否可以理解为从2002年至2013年要求B公司依12.5年的工龄及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核算基数支付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还是应该由A和B公司根据在职时间共同进行支付?

在关联公司调动工作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所以入职时间从2002年开始计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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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9-26
A公司和B公司是什么关系?追问

A公司业务外包给B公司

追答

没有股权或控制和被控制关系?

追问

没有,两者就是业务合作关系,把A公司的业务外包给B,B公司可得到业务佣金,但需承担人工成本等。

追答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当初的口头承诺,在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只能从2012年8月起计算了。

追问

工龄延续是否就是指可以把A公司的工龄带到B公司,辞退时可以从2002年开始计算呢?因为公司方解释说当时承诺的工龄延续只是指休年假等方面,不包括辞退时的工龄补偿金赔付,这种解释是否合理呢?

追答

因为A公司和B公司不是法定的必须连续计算工作年限的情形,因此,本案所说工龄延续的内容由你和当时的A公司和B公司自由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