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2年入职于A公司,但由于A公司政策原因,需要将部分公司员工转至有相关业务往来的B公司,于2012年8月与B公司签署了3年的劳动合同,同时B公司承诺将原A公司工龄延续且福利待遇与原A公司保持不变,但当时合同上并未注明只是口头承诺。现2013年8月B公司以公司经营不佳为由将此部分员工辞退,这种情况应该可以得到多少经济补偿呢?当时承诺的工龄补偿是否可以理解为从2002年至2013年要求B公司依12.5年的工龄及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核算基数支付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还是应该由A和B公司根据在职时间共同进行支付?
A公司业务外包给B公司
追答没有股权或控制和被控制关系?
追问没有,两者就是业务合作关系,把A公司的业务外包给B,B公司可得到业务佣金,但需承担人工成本等。
追答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当初的口头承诺,在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只能从2012年8月起计算了。
追问工龄延续是否就是指可以把A公司的工龄带到B公司,辞退时可以从2002年开始计算呢?因为公司方解释说当时承诺的工龄延续只是指休年假等方面,不包括辞退时的工龄补偿金赔付,这种解释是否合理呢?
追答因为A公司和B公司不是法定的必须连续计算工作年限的情形,因此,本案所说工龄延续的内容由你和当时的A公司和B公司自由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