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0年11月1日入职A公司,2015年6月20日从A公司离职,2015年12月22二次入职A公司(二次入职后,公司给予工龄累计,同时每月的工龄奖按照累计的工龄发放),2016年7月1日由于A公司与B公司业务合并,劳动合同主体更换为B公司主体,2018年11月1日公司以业务岗位调整为由,取消本人岗位,且因无其他岗位编制为由,要辞退本人。请律师朋友帮忙解答下,此情况在计算经济补偿时,我的工作年限应该如何计算?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