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一般纳税人,上月处理一台08年购进的设备,原值8000元,已提折旧3000元,本月以以旧换新的方式购进一台新设备,旧设备折价为2000元(含3%税额),新设备原值为9000元(含3%税额),现在供应商开具金额为7000(含3%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该设备的原值应该是哪个?旧设备处理是否需要开发票,如果要,应该开具哪种税率的发票?分录应该怎样做?下面是上月处置旧设备时做的分录,是否正确?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
累计折旧 3000
贷:固定资产 8000
借:其他应收款 2000
营业外支出 3000
贷:固定资清理 5000
那要求要用原值9000元(含3%税额)入固定资产,会计分录应该怎样做?旧设备2000元开4%的含税票,分录又该怎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