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那您说这属于克扣工资还是属于拖欠工资呢(据我所知克扣与拖欠是有本质的区别的)?另外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是多久呢?
在职期间也受3年时效限制的吗
追答是的,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害发生之日起
追问您说去年2月份由于疫情我们公司整月停工,工资也一分没发,这应该属于拖欠工资而韭克扣工资,而公司却说这是克扣工资而非拖欠工资,公司的理由是:如果是拖欠,怎么去年2月份之后到现在的月份都发了工资,就去年2月份的没发且公司从来没说为什么没发,所以这明显就是不想发而克扣了,所以这是克扣而非拖欠。这样我能怎样反驳呢
追答这是在庭审的时候双方答辩的情况嘛......如果是这样的话,最后法官应该会出具《判决书》的,建议题主还可以补充更详细的信息,不过我看下来,这应该是一种“词义辨析”,是让我们辨析“拖欠”和“克扣”的概念,法律实务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形,题主可以参考如下意见(仅供参考)
首先甲方说“就去年2月份没发,且公司从来没说为什么没发”,这个事实应不足以解释“拖欠”的含义,“拖欠”这种行为,是没有时间性和理由性的强制规定的,也就是说,不论基于什么理由,也不论这个理由应不应该告知乙方,都不能成为“拖欠”行为事实存在的决定性因素,不能说“没有告知理由,或者给了具体的时间,或者补发了工资”,拖欠就是拖欠了;
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一般都会约定具体的发放工资时间,精确到“年/月/日”,这个不是摆设,为什么要精确到“年/月/日”,我说公司于“三四月份”发放工资行不行,那当然不行,对吧,这么精确的发放工资的时间,必须在当日,不超过夜里零点之前,给所有员工发放了工资,才符合法律规定;
所以甲方在2月份,没有实际发放工资,而且说没有告知员工理由,那就是属于“无正当理由不发放工资”的行为,那么,精确到“具体几号”的那天发放工资,很明显在那一天,截止到夜里零点,依然没有发放工资,就已经构成了拖欠的行为,即便今后做了弥补,即使增加工资也好,也不能掩盖当时拖欠事实的存在;
那么这件事,我认为应该是拖欠和克扣的行为同时存在,而且时间点不重叠,且按照逻辑来讲,拖欠和克扣并非冲突的两个事件,不能互相覆盖,不能说,拖欠了就不存在克扣,克扣了就不存在拖欠
以上;仅供参考
是不可抗力,对有人性味的公司可以不争,而反之呢?再说很多人说这违反了劳动法。
追答不管有没有人性味,不违法,争也没有意义。人也得罪了,白费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