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在什么情况下采用组成计税价格?

如题所述

采用从价定率方法征收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税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收取的一切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交的增值税税款。这里的“销售额”包括“销售收入”与“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指的是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延期付款利息、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等。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征收消费税,不能按照移送给非独立核算门市部的价格计算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纳税,而不是按同类消费品的最低价格或加权平均价格计算征收消费税。
3、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价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采用组成计税价格的办法,是在没有同类消费品的情况下才采用的(下同),组价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销售成本。“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而不是从该产品生产企业的利润率计算出来的利润额。此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具体是:甲、乙类卷烟,粮食白酒10%;小轿车8%;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摩托车、越野车6%;雪茄烟、烟丝、薯类白酒、其他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客车、汽车轮胎、鞭炮、焰火5%。
凡是自产自用需组价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均按上述规定的利润率组价计征消费税。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价计算纳税。组价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这里的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即受托方从委托方所取得的一切利益。
5、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价计算纳税,组价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到岸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6、用已税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如纳税人用已税的烟丝生产卷烟,已税的酒精生产酒,已税的护肤护发品生产护肤护发品等,其申报缴纳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当期生产领用的外购已税消费品消费税后的余额纳税。
7、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的当天或者当月的第一天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款。纳税人事先确定的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8、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依据。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其中:甲类卷烟和粮食白酒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消费税这一规定,目的是为了防止一些纳税人钻税法的空子,采取联营返利、工商合营等手段故意压低计税价格,隐瞒销售额,将利润由税负较高的工业领域转移到商业领域来逃避税收。
9、关于应税消费品包装物的计征消费税问题。《实施细则》明确了在规定的期限内(一年),不计入销售额、周转用的包装物不征收消费税,除此之外,应征收消费税,实际上,从目前生产企业的经营运作情况来看,包装物基本上都是“作价随同产品销售的”,基本不是单独收取押金的,应当计入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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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9-09
1,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当期又无同类消费品的。
2,视同销售行为,当期无同类消费品价格的
第2个回答  2013-09-09
在价格无法确定或价格明显偏低以及消费品进口时都会采用组税价格。
第3个回答  2013-09-09
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当期又无同类消费品的
第4个回答  2020-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