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理解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和康德的绝对道德律令?

是不是功利主义哲学就是注重事情结果,绝对道德律令是注重从人性与内心出发的?

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的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这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任何法律的功利,都应由其促进相关者的愉快、善与幸福的程度来衡量的。

康德的绝对道德律令:指总是按照那些同时可以成为普遍规律的规则行事。绝对命令是善良意志的自律,绝对命令是针对假言命令而言的,假言命令以经验为基础,是有条件的,而真正的道德命令是绝对的。这一命令适用于所有人,绝对命令无须涉及其他目的,其自身就是必然的一个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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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的意义:

1、功利主义首先是判断一个行为对错的标准,通过两个要素,快乐和痛苦去判断。边沁: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个强有力的主人的控制之下:痛苦和快乐。只有他们才能向我们指出应当做什么,并决定了会做什么。

2、人的行为是遵循一个苦乐原则的,这也是人本性的一种倾向—追求快乐,逃避痛苦。边沁正是在此基础上,提出他的功利主义学说,他的功利主义本质就是一种快乐主义。

3、功利主义的的这个功利是一种功效,是对快乐和幸福功效的追求,对痛苦功效的逃避。

4、边沁的功利主义是以个人为出发点的,但归宿是社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功利主义

                        百度百科-道德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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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2
两者的区别很大,就规范伦理学讲,前者是结果论,旨在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后者是非结果论,是实践理性的逻辑推论。

详说的话,康德的东西比较复杂,因为要牵涉整个批判体系。而边沁的东西,则是功利主义的最原始阐述,现在已经改变了许多,甚至在密尔那里就已经去粗取精了。如果你有一定的哲学基础就会发现,关于功利主义,人们基本不提边沁,更不会说边沁的思想遗产什么的,因为他只是被当作开山鼻祖来看待,真正有所建树的还是靠后人。因此我就不讲边沁了,而且我目前在伦理学方面的储备还不充分,功利主义“后学”也不敢多言。权且说一说康德的东西。

康德绝对律令,更好的说法是定言命令,是作为《道德形而上学奠基》的逻辑结局提出的。它,一方面具有规范意义,一方面具有逻辑意义(和定言命题相关)。因此绝不是随便的设准。
这一概念的提出和以下几个概念密切相关:作为善良意愿的善、把理性的存在(人)作为目的而不是手段、普遍合法则性。

定言律令的提出跟随“普遍合法则性”之后,所谓普遍合法则性大概就是放之四海而皆准,这一观念其实有知识论渊源。康德早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就认为,真正的客观性就是普遍的有效性。
而普遍合法则性则是缘于对人类的同质性考量,即人是理性的存在,且因为理性而是自由的。这一观念依然有知识论渊源,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区分了两种准则:1、必然的自然法则 2、可以自行开始与结束的能动理性。基于这一区分,康德将自由定义为:对在自然法则下必然的东西而在理性中不必然的能力(比如对欲望的克制)。
人因为是理性的、自由的,所以不能被当作工具来看待,因为这样便是理性的轻视。这一点似乎受到启蒙运动的影响,有一种天赋人权的感觉。康德似乎认为,只要是理性人,本身就具有被尊重的权利。
上面这个观念在篇幅上都是靠后的,《道德形而上学奠基》开篇所提出的是“作为善良意愿的善”。在这里,康德认为一个行为之所以是道德的、善的,是因为这个行为本身出自善良的意愿,而不是兴趣喜欢。在这一点上,明显的区别于诸如伦理利己主义、道德功利主义的观点。后两者认为道德行为出现可以是一种喜好,而且,行为之所以是道德的,在于创造了好的结果。

如果用一个例子来阐述的话,一个定言律令之所以出现(如禁止偷盗),首先在于违背善良的意愿,其次是将他人当作工具,最后是由于这行为不能普遍(人人如此便天下大乱)。
所以真正来说,所谓定言律令不过是实践理性的必然结果,或说是理性在实践中的表现的逻辑终局。追答

打的比较匆忙,里面有漏字,请自行脑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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