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济的途径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1、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复议前置的除外。
3、行政赔偿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扩展资料
行政救济的意义:
在现代国家管理中,行政管理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行政管理的手段也越来越多, 行政管理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层次,行政纠纷也随之而增多。中国是发展中国国家,与此相对应,行政救济就显得很重要,在防止行政权滥用的同时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国家社会纠纷是普遍存在的,存在纠纷并不可怕,重要的是如何使这些纠纷能够得到迅速、妥善的解决。
如果纠纷得不到迅速、妥善的解决,将使受害者丧失对社会公正的期待,甚至演化为社会群体性事件,最终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制度化的解决机制对法治国家及和谐社会构建有着突出的现实意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救济
参考资料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救济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