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可以采用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哪些?

如题所述

教师可以采用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行政复议和教师申诉。

行政救济可以由原来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或其上级监督机关实施,当事人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都可请求救济,受理行政救济申请的行政机关,在不损害当事人和第三者既得权利的范围内,可以撤销和变更原来的行政决定。

也可以在职权范围内作出一个决定代替原来的决定,而且在程序上较之行政诉讼灵活。缺点是难以保证客观公正。有关国家机关,基于相对人的请求,对行政机关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进行矫正,以恢复和补救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已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加以严格、明确的规定,形成了法定的程序。行政申诉程序目前还没有明确、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来调整。与行政复议相比较,在受理、裁决等程序方面更为灵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教育委员会1995年10月6日印发)关于教师申诉:

1、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由其所在区域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依法办理教师申诉案件。

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申诉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同时告知申诉人。因申诉管辖发生争议的,由涉及管辖的行政机关协商确定,也可由它们所属的同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指定。

2、行政机关对属于其管辖的教师申诉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受理;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决定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诉人。

行政机关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维持或者变更原处理决定、撤销原处理决定或者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3、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三十天内进行处理。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的申诉,受理申诉的行政机关也应当及时作出处理,不得拖延推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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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8-23

教师可以采用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行政复议和教师申诉。

行政救济:相对人对于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向行政机关请求矫正的一种救济。因实施救济的主体为行政机关,故称。是监督行政活动的一种方式。

此种救济可以由原来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或其上级监督机关实施,当事人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都可请求救济,受理行政救济申请的行政机关,在不损害当事人和第三者既得权利的范围内,可以撤销和变更原来的行政决定。

也可以在职权范围内作出一个决定代替原来的决定,而且在程序上较之行政诉讼灵活。缺点是难以保证客观公正。有关国家机关,基于相对人的请求,对行政机关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进行矫正,以恢复和补救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此种救济以活动的实质为标准,凡指在行政法上能够为相对人提供补救的活动,包括行政机关提供的救济和司法机关提供的救济。行政救济是行政法的基本制,有权力必有救济,法律上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的平等赖此实现。

扩展资料:

行政救济的现状:

1、行政复议机构缺乏相对的独立性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负责查清事实,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复议机关领导批准。

实践中行政复议机关主要采取一把手审批或分管领导审批的形式;也有的行政复议机关成立了行政复议委员会,对行政复议机构报送的处理方案集体讨论,决定案件的处理。这种决定形式与行政机关作出普通行政行为的方式相似,保证了行政复议办理方式与行政机关普通行政行为方式的衔接。

但是,中国没有相对统一的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分属于各级不同的人民政府和不同的行政职能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行政职能部门根据情况设立主管行政复议的工作机构,复议机关有时出于照顾上下级关系或整体与部门的关系而支持原行政机关的工作。

有时甚至行政行为在作出之前就已经先行请示过上级机关。复议机构没有自主权,当然就谈不上独立性,行政救济机构缺乏独立性,势必导致其缺乏权威性,不断受到外界各种因素的干扰,这是制约行政救济功能发挥的最大障碍。

2、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狭窄

中国《行政复议法》虽然在行政复议范围方面较《行政复议条例》有了较大的突破,但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相比,中国行政复议范围仍然较小。

首先,内部行政行为没有纳入行政复议范围,使公务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其次,虽然复议法规定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纳入复议范围,但这部分可申请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单独提起,而必须与具体行政行为一起尚可申请复议,申请人不可以仅对规范性文件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这一规定限制了申请人的复议权利,一些规范性文件也许没有直接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确实影响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不允许单独对规范性文件申请行政复议是不恰当的。

3、行政复议程序不严谨,难以操作

行政复议制度是整个行政程序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审理、作出决定等应当遵循的程序规定非常简略,难以操作。由于一些制度设定上存在原则性问题,以及一些立法技术失误的存在,非常不利于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

实践证明,这种制度规定存在很多问题,对于审理程序等重要问题均没有明确规定,又没有规定可以参照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程序,行政复议机关缺乏依据,只好各显其能,又制订了更为详细的行政复议程序规则。

这些规则有的相互差异很大,违反了法治统一的原则,有人还为此将行政复议机关告到法庭,使得行政复议机关很被动,也动摇了人们对于行政复议制度的信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救济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3-12
有行政复议和教师申诉,楼上那位说的行政诉讼是法律途径了!
第3个回答  2010-06-13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8-08-02
首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其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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