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3-31
1、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特殊工时制度。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在保证完成工作的前提下,可根据工作情况,自我安排调休。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以及需要机动作业的人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但需要经过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目前,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加班费的支付,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而随意使用不定时工作制是违法行为。
2、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自主确定工资内部分配方案,但工资支付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按照《最低工资规定》规定,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收入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就是违法行为。
3、以上供你参考。
法律依据: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