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我要买房,太平洋房地产的中介带我看过之后我并没有太中意,然后第二次另一家中介又带我看了一次这间房屋的采光,我觉得还不错,最后就定了下来。事后太平洋的人给我打电话发消息进行威胁。先不说他对于我的威胁恐吓等,听说这种单方的只限制了一方行为并且对另一方完全没有约束力的文件好像被称为“格式条款”什么的是不具有法律效应的?具体的文字我放在图片里了,请法律界人士帮忙解惑。另外如果这份东西是有效的,那这份看房单对我的约束力是永久存在的吗?
房产中介机构常要求客户在其提供看房服务后,签署看房确认书。多数客户往往以为该确认书为中介机构考核业务员工作量的依据而草率签字确认,从而为日后纠纷埋下隐患。看房确认书通常会使用通用格式描述该套房产的具体地理位置,门牌号码,中介机构等信息;最主要的部分,则是对客户看房后的未来购买行为,提供了约束。如:看房后若干时间内(三个月、半年等)若要购买该套房产,必须通过该中介。否则,需支付违约金若干。“看房确认书”属于双方自愿达成的一份合约,只要其内容合法,双方均应遵守。但是,如果合约中存在格式条款,且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存在借此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则该条款无效。可从以下三方面去识别哪些条款属于“霸王条款”,一是该条款是否免除了对方的责任;二是该条款是否加重自己的责任;三是该条款是否排除了自己的主要权利。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