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突然接到公司领导电话通知我被公司开除了,只说是公司调整,说给N+1的补偿,也没提前一个月通知。

前天突然接到公司领导电话通知我被公司开除了,只说是公司调整,说给N+1的补偿,也没提前一个月通知。
收到公司的文件离职协议,上面写的还是我自愿离职的,自愿与他们解除劳动关系。 请问我应该怎么处理这个事情?离职原因是否可以协商更改?
因为我本身不想离职的,但是现在没办法,公司逼着离职。
失业保险,是不是公司的给我出具失业或离职证明那?
公积金,如何提取 补偿,怎么算?
年终奖等是否可以争取? 这些怎么算,
我在这公司快7年了,现在离年底也很近了,是不是可以要求补偿年终奖等那?
还有就是周六周日都在上班是不是能争取补偿
在该公司的第一份合同是08年签的,之后09年换了一份合同,11年到期,之后续签到14年9月的合同。因对法律不太了解,我想知道怎么补偿合理,还有就是我都有那些权益

  如果用人单位口头说要辞退你,你在没有接到正式书面通知(盖有公章)前,按时上班,或要求用人单位给你一个书面通知。如果仅凭用人单位口头说你明天不用来上班了,你就不来的话,到时用人单位会说是没有人说过不让你上班,是你自己旷工数日,按你自动离职处理了。

  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分三种情况,一是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二是依《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情形,按第4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8、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详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89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注意保留好用人单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包括拖欠、克扣工资和加班报酬,均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特别提醒: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百度一下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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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1-26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你要是对他们经济补偿不满意的,可以到劳动局提起仲裁,也可以到当地的综治办进行和解。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6-06
1、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不过没多大意义;
3、失业保险的领取及公积金的提取,建议向当地管理部门咨询,比较准确;
4、加班工资的问题,你需要举证自己加班的天数,如可以则应支持;
5、自08年1月1日起,与同一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第三次除员工要求的外,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单位订立了固定期限合同,可以主张自应当订立之日次月起到签订固定期限合同之日的未签订合同双倍工资,但不超过11个月;
6、以上,如与单位协商不成,可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