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不起诉的种类、适用条件及其制约

如题所述

不起诉的种类 适用条件及其制约有以下几方面:

A、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B、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C、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D、依照刑法规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已告诉又撤回告诉的;

E、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F、其他法律,法令规定的免于刑事处罚

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基于控诉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权力,目的是通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不移交法院审判。

从而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检察机关,应该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认真执行刑诉法第140条、第142条的规定,让不起诉制度充分发挥作用。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扩展资料

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

(一)审阅案件材料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

(三)听取被害人意见,

(四)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

(五)补充侦查。

提起公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按照普通程序向人法院提起公诉,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应自行补充)

不起诉的种类和条件:法定不起诉:又称为绝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诉至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三种情况之一。

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    

适用条件:

①经过补充侦查;

②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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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2-17
      上面的是老资料了,应以最新刑事诉讼法为依据了:

1、新刑事诉讼法对法定不起诉制度进行了完善,同时也增加了新的裁量不起诉类型,形成了相对完整的不起诉制度结构体系,对人权保障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2、法定不起诉的完善彰显“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诉”理念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5条对法定不起诉规定了六种情形,这六种情形并不能包括法定不起诉的全部情形,主要体现在: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时,依法应当作法定不起诉处理,但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新《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款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情形”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形。所谓“没有犯罪事实”,既包括犯罪嫌疑人根本就没有犯罪,也包括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两种情形。新《刑事诉讼法》明确将“没有犯罪事实”规定为法定不起诉的情形,体现了“无罪的人不受非常追诉”的理念。(六种情形: A、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B、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C、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D、依照刑法规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已告诉又撤回告诉的; E、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F、其他法律,法令规定的免于刑事处罚的)
3、存疑不起诉的修改贯彻了“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根据该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存疑不起诉是似乎享有自由裁量权的,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仍然是可以提起公诉的。”但是,检察机关如果对证据不足的案件提起公诉,法院理所当然会作出无罪判决。检察机关的起诉明显不当,既是对被告人人权的侵犯,也浪费了司法资源。新《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将此条中的“可以”改为“应当”,就是说,经过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只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没有任何其他裁量余地。虽然只改了短短的两个字,但意义重大,它体现了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有利于更好地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
4、相对不起诉的完善注重维护被害人权益
  对于相对不起诉,新《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保留了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同时,在增设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279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无疑,新《刑事诉讼法》增设的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的理念。
5、附条件不起诉的增订突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新《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新《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该法第272、273条明确了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遵守的规定,确立了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的职责以及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法定情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既体现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非刑罚化的处理原则,也避免了简单不起诉的弊端。从司法实践看,目前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处理时,并没有附加任何条件,因而产生的社会效果也不很理想。不起诉具有终止刑事诉讼的效力,对被不起诉人缺少行之有效的促其悔改机制,起不到惩戒、警示作用。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的同时,还应当要求其必须遵守相应的义务,这有利于加强对其法制教育,使其更好地复归社会。
6、新《刑事诉讼法》从六个层面构建了应当不起诉、可以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不起诉制度结构体系。第一层次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第二层次为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第三层次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第四层次为犯罪嫌疑人虽然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第五层次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且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第六层次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虽符合起诉条件但又具备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定情形。前三层次是“应当”、第四、五层次是“可以”、第六层次是“附条件”,由此六层次所形成的结构体系相对完整,更能够适应犯罪形式多样化的需要,也有利于充分保障无罪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特殊人群的人权。

参考资料:同行同事

第2个回答  2012-12-17
简述不起诉的种类、适用条件及其制约。
  答:(1)法定不起诉:
A、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B、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C、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D、依照刑法规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已告诉又撤回告诉的;
E、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F、其他法律,法令规定的免于刑事处罚的。
(2)酌定不起诉:
A、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处罚情形;
B、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C、嫌疑人又聋又哑,或是盲人犯罪;
D、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
E、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F、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G、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人员。
H、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胁从人员。
I、嫌疑人自首或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
J、其他情形。
(3)证据不足不起诉:经过退回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这三种情况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可以采用的不起诉情况。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