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如题所述

分类: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
一、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七种情形:
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
具体情形有:
1.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10条);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刑法》第19条)
3.犯罪嫌疑人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
4.犯罪嫌疑人因紧急避险(《刑法》第21条);
5.犯罪嫌疑人犯罪预备(《刑法》第22条);
6.犯罪嫌疑人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
7.犯罪嫌疑人系从犯(《刑法》第27条);
8.犯罪嫌疑人系胁从犯(《刑法》第28条);
9.犯罪嫌疑人系自首(《刑法》第67条);
10.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立功(《刑法》第68条)
三、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案件经过补充侦查之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另一种是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存在非法取证行为,依法对该证据予以排除后,其他证据不能证实犯罪嫌疑人犯罪的。
四、附条件不起诉仅适用于未成年人。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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