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负债表日按照计算确定的短期借款利息计入“应付利息”,这一步计提有必要吗

不管按季支付利息还是按月,都按照收到利息通知单的日子直接减少银行存款可以吗?

短期借款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按月提取时,借记财务费用,贷记预提费用

实际支付时,借记预提费用,贷记银行存款

只有这样,才不违背当期费用与收入相匹配的原则及权责发生制原则。

扩展资料:

①资产负债表日,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长期借款——利息调整”等科目。

②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应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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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4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短期借款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按月提取时,借记财务费用,贷记预提费用

实际支付时,借记预提费用,贷记银行存款

只有这样,才不违背当期费用与收入相匹配的原则及权责发生制原则。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8-04-09
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是“权责发生制”,始终不要忘了这一点。
计提利息,是为了当月的利息费用与当月的收入相配比,而不管其是否已经实际支付。
要是在扣利息后再确认,那就成了“收付实现制”了。
第3个回答  2008-04-09
有不要,因为银行结息期是每月20日,而会计年度是到31日,所以有10天利息必须预提才符合配比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