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订3次后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吗

如题所述

劳动合同签订3次后不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在中国,劳动合同签订第三次时,并不是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第三次续签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这需要在劳动者没有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前提下。如果劳动者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同意。然而,如果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继续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取决于双方的协商结果。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1、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明确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满,劳动者继续工作的,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5、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经济补偿等相关内容。
综上所述,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签订第三次并不必须是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是取决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协商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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