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与用工单位签订什么合同

如题所述

1. 法律主观:《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派遣劳动者时,应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即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该协议应明确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这一条款明确了劳务派遣协议签订的主体和内容要求。
2. 自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出现以来,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然而,许多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并不规范,往往只约定了派遣人数、派遣期限和费用,而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涉及不足。因此,劳务派遣协议往往被视为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私事,与被派遣劳动者关系不大。在许多情况下,协议条款的约定是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秘密操作,被派遣劳动者往往不知道协议内容,也不知道双方约定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3. 《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对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进行了规范,对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将发挥积极作用。该条规定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劳务派遣协议的签订,即劳务派遣单位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二是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即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在协议中明确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其中,最重要的是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过去,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常常在这问题上做手脚,现在有了法律的规定,将堵住这一漏洞,使劳务派遣协议的签订更加规范和明确。
4. 法律客观:《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指出,劳务派遣单位在派遣劳动者时,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该协议应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岗位的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成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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