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假日不给工资,周六上班不给加班费,离职了无证据,只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怎么要回?

如题所述

一,员工举证,但是加班的一些资料肯定在单位保管,这个由单位举证;二,超过两年的,员工举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因此,两年以前的加班费,需要劳动者举证。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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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1-24
按照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你的原单位应当给你发工资和加班费,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你现在需要做的,就是找当地劳动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