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签定的劳动合同与以前的就业协议哪个更具法律效益?

请各位懂法律的前辈帮个忙。我是新到一家公司的大学毕业生。我现在想辞职不干了,已经跟公司签了劳动合同。上面写的是实习期我能随时走人没有毁约的赔偿。但是去年在学校跟他们签的就业协议上写的是:不报到和在实习期辞职要赔偿公司三千的毁约金。我到这里工作快四个月了,我自己都没那么多积蓄啊。我想知道我现在的处境究竟是按照劳动合同办还是按照就业协议办?哪个更具法律效益?谢谢

首先,劳动合同的效力优于就业协议,而且劳动合同在后,就业协议在先,法律的一般性原则是:当双方就同意法律关系签订先后两份协议,且两协议有冲突时,以后签订的协议为准。理论依据是:后签订协议,说明双方后一次达成的约定已经推翻了前一次的约定。

其次,《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只需提前一个月(如果是试用期,提前3天即可)通知用人单位,且不必支付违约金。

只有以下两种情况,劳动者才需要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1,单位出资对劳动者进行了培训,并且签订了培训协议,而劳动者未满约定的服务期就辞职。例如:单位支付了10万元用于对劳动者进行专门技能的培训,并约定培训后劳动者至少要为单位服务5年,劳动者未满5年就辞职。

2,单位有劳动者有竞业协议,而劳动者违反这一协议。例如:单位在劳动者离职时,向劳动者支付了一笔费用,并约定2年之内该劳动者不得开办与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单位,也不得到与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就业,劳动者违反该约定。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向单位支付违约金”做出了完全列举性规定,即除此2种情况外,单位均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因此你与单位先签订的就业协议中关于“违约金3000元”的约定无效。

由以下三点原因,你一定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1,劳动合同的效力高于就业协议
2,劳动合同在后,就业协议在先
3,就业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3000”的条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硬性规定,该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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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10-28
按照劳动合同处理。

就业协议的规定因为违反《劳动合同法》强制性的规定而无效。只有在产生培训费用和违反保密条款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收取违约金。其他任何情况,你都不用支付违约金。

参考法条: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第2个回答  2008-10-28
如果劳动合同后于就业协议签订,并且当事双方相同的话,那么依劳动合同为准.
第3个回答  2008-10-28
就业协议没有你的签字对你不产生约束力。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处理。
第4个回答  2008-10-28
劳动合同比就业协议更具有法律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