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27日批准发布《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310005-2021省级强制性地方标准,该标准自2022年1月27日开始实施。
标准规定了基本控制项目有5项:颗粒物、
非甲烷总烃、总挥发性有机物、苯系物、臭气浓度;特征污染物有17项,如光气、
氰化氢、苯、甲苯、
苯乙烯、甲醛等。标准规定了污染物项目的有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处理设施最低去除效率要求及排放控制要求、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和企业边界监控要求等。与国家行业标准相比,收严了5项指标,增加了11项指标,标准限值在国内、国外均属于比较严格之列。
据了解,该标准为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标准,三省一市经过各自省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三省一市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均按照统一限值执行。上海市已于2021年6月起,开始实施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