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对主要污染物实行什么制度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放污染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环境污染严重的区域,划定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并确定重点监管行业和企业,对其进行限期整治;重点监管区未达到整治目标前,新建、改建、扩建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必须有相应削减原有项目排污量的方案和措施后,方可审批和核准。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管理的具体细则,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法律依据:《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由该单位承担污染防治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与排入该工业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共同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城市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建立完善城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加强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

有条件的乡村应当逐步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改善农村水环境。

第二十九条 城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发现纳管水质超标时,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环境保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总排口出水水质超标,也可以采取关闭超标排污单位污水纳管阀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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