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对废除死刑的理由

有多少就说多少吧!

人类有了法律,就有了死刑。最早的死刑是处决那些在战争中俘获的俘虏的。因为在原始社会,生产力不发达,没有那么多的粮食供给俘虏,只好处死。到了私有制社会,死刑是作为处决那些罪大恶极的犯罪人的一种严厉手段。直至今天,死刑广泛保存在各国的法律中。古代的中国,死刑是很残忍的,例如五马分尸,斩首、车裂。随着社会的进步,死刑处决方式才渐渐文明起来,目前各国死刑广泛采用的方式是枪决、注射、电击、绞首,尽量使罪犯不感到痛苦,保留其做人的最后尊严。  关于死刑的废除,很多国家实行过,但由于种种原因先后都恢复了。没有死刑的罪犯只有少数几个发达国家。关于死刑应不应该废除,各国学者颇有争论,一直没有结果,但目前来看不应废除的观点占了上风。  主张废除死刑的观点认为,人的生命是上帝赐与的,是神圣的,任何一个人或者组织无权剥夺人的生命,只有他本人可以决定自己的生命存在与否。过去那种用法律的手段剥夺人的生命的做法是不人道的,是不符合文明社会的发展潮流的。死刑应当废除。  主张死刑不应废除的观点认为,死刑犯一般是那些罪大恶极、严重危害社会的人,他们主观恶性大,顽固不化,不易改造,如果不剥夺他们的生命,他们就有可能随时威胁着社会,在服刑期间,还可能造成交叉感染,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对这些罪大恶极之人,必须剥夺他们的生命,才能保证社会的安全。  从现实的角度讲,后者显然占了上风,显然更符合社会的利益,更具有实用的价值。但从人道的角度讲,是不是国家一定有权利剥夺那些犯罪人的权利呢?反过来讲,那些犯罪人的生命是不是应该受到应有的尊重呢?古代的刑法之严酷,现代人认为那是不合乎人道的,是该废止的。死刑呢?是不是也不人道?是不是也该废止?当然,废除死刑会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这是有历史教训的。但我们是不是可以采取更多的措施来预防呢?难道一定要用不人道的手段来消除这种不良后果吗?要知道,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在各国的案例中,错判误判也不在少数。  其实犯罪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并不是只用法律就可以解决的。用一种简单粗暴的方式是不会教育出好学生的。同样用一种简单粗暴的方式也不会解决犯罪问题的。  社会发展到今天,我们对待犯罪应更文明、更人道、更具人性化,那样也不见的社会的治安状况一定会更恶化,犯罪率更高。  我认为用一种错误对待另一种错误其本身就是错误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09-25
维持死刑制度的理由当罪犯行为和罪犯的人格已经到了必须永久隔离的阶段,以死刑作为永久隔离之手段有其必要性。死刑犯的生命权不该凌驾在所有道德价值观之上,成为衡量人权的唯一标准,导致人权名声不彰的国家不执行死刑来博取国际上人权指数名声,但真正人权受到压迫威胁的该国国民的人权却被漠视这诡异现象。废除死刑的人主张罪犯有悔改之可能性,但同时却未重视到受害者家属之感受,且强迫被害者家属宽恕罪犯,无异是对被害者家属造成二次伤害。当废除死刑还未成为国家全体国民的社会共识时,跳过全民共识决定这一阶段而以各种手段逼使政府贸然停止死刑并强迫国民接受死刑以废除,这不符合民主国家之程序,且漠视国家公民之人权。废死人士主张死刑判决的上诉的成本之沉重,但却忽视到终身监禁的食宿与管理成本更在其诉讼成本之上,且必须由全体国家纳税人负担,国家之财政乃合法纳税人之财产,主张有义务需供养需永久隔离犯人不符合国家体制之合理性,当犯人无悔改之可能且有终身隔离社会之绝对必要性时,供养此人犯至老死只是浪费国家资源的无意义行为。各国法律体制国情和国家财富等因素并不相同,不可能完全一致,贸然废除死刑,造成司法体制混乱,社会成本谁来负责?死刑的判定可以非常谨慎:例如仅有罪证确凿的杀人行为并不会被判死刑,还要符合行为凶残等条件,且有多层程序可平反。规定只要有冤狱可能就不得判死刑是应该的,但当达成此条件时,以微乎极微的冤狱可能性否定死刑并不合理。冤狱问题应从司法警政体制进行修正,以废除死刑减少冤狱不但不合逻辑且缘木求鱼;若司法警政机关不愿意改进并重罚故意制造冤狱者,只以废除死刑来应付人民不满,无法减少人民无辜被关的机率及恐惧感。废除死刑并非国际潮流,虽有不少国家在欧盟的外交压力下修改或废除死刑,但亦有国家在废除死刑后又再度恢复死刑。终身监禁之痛苦只有罪犯本人能体会,未尝受牢狱之苦的人如何能体会其牢狱吓阻力?但给有犯罪意识之人有“杀人不用偿命”的观念却是有实证可循。国家律法制定应对国民负责,以“国际潮流”盲目废除死刑不是民主国家该有之行为,这无视国民之权益。
第2个回答  2021-05-09
1、活着,是我们最在乎的;我们只有在乎别人活着,有一天,我们才会被在乎。
2、过往的历史,冤死过太多的人;假若没有死刑,则不会有那些悲剧了。
3、为死刑唱赞歌者,只会增加这社会复仇的戾气。
4、诸如这般都是戾气:罪该万死 杀人偿命 杀一儆百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加大惩罚力度 从重从严
5、我们任何人,都没有剥夺他人生的权力。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5
反对废除死刑,对后者生命的尊重,对被害者的生命却难以说尊重。不对等,不公平,法律失去了公平、失去威慑和公信力。失去了威慑力,将纵容犯罪。失去了公信力,将会滥用私刑,失去公平,将会使矛盾仇恨延长,不和谐。
国家对公民的的生命权有保护义务,也应该具有剥夺的权利,如果只有保护的义务,而没有剥夺的权利的话,不对等。不肯让出自己的生命权让国家保护的人,他的生命也将不受国家保护。
制度在一定理论上永远是邂逅的,只有不断改革,不断完善的才是正道,冤假错案的情况有,滥用死刑、强权借用死刑的情况有,严格完善各种审查制度。
人最基本的生命形势是“存在”,如果有人剥夺了另一个人的“存在”,他不管做多少年,付出什么代价都是徒劳的。因为他还“存在”,另一个人已经“不存在”了,以“存在”对“不存在”。这种的代价严重不平衡。
刑死能不能不看做是剥夺,而是付出?而是后者剥夺了他人,他自己必须付出的,是代价,是处罚。刑死如代有报复性的话?那就去掉他的报复性,尽力只保留处罚性。安乐死,总之目的就是让他的报复除去。
废除死刑,大数人的生命保护力将下降,人生的命的危险性提高了。国家法律为了保护公民,在每个人身上赋予了,谁剥夺你的生命,国家也将剥夺他的生命这样的威慑力。支持死刑才能保证法律公平,最大限度的保证了人的生命权。
以上是我自已认为的,不对的地方请指正。
看看别人的观点,我补充点,有人提出来冤案的发生,我个人认为,这个应该归于监管和审查制度上出问题吧,不应该归于死刑的存在问题上吧,造成错案的原因不是死刑的存在造成,而是审查、监管的制度的不完善造成的。的确死刑是不可以改错的,慎用死刑才是真的。不过无期也会出现冤案的呀,不管无期和死刑,没有哪个敢保证不出冤案,关键是制度管理上完善。
还有人说“国家不允许别人杀人,本身却行杀伐”这种说法也难值得一推,把国家和个人平等,可以吗?国家的权力肯定要高于个人的权力。
有人说“用一种错误对待另一种错误其本身就是错误的”这话说得很难站得住脚,照这句话的意思反推就行了,照这样理解,打仗的战士也是杀人,警察击毙贩毒也是杀人,罪犯抢劫也是杀人,他们都是在杀人,他们都是错的?问题就出来了,其实他们的表现的结果是一样的,关键是他们条件不一样,战士的条件是为了保卫国家,警察是在贩毒反抗的时条件下才开枪的,他们都是有正当的理由,带有很强的正义性和处罚性。而罪犯抢劫杀人,他的条件是不正当的,带有很大的罪恶性和伤害性、破坏性。条件不一样所以他们的性质有根本的区别。看结果是一样其实不一样,一天一地,“用一种错误对待另一种错误其本身就是错误的”这句话叫做半桶水,不看条件,只抬着结尾就跑。现在好多反对死刑的说法,尽是抬着结尾跑的,不看条件。
一些人要废除死刑,出发点认为,一个人死了,另一个生命珍贵,不值得再失去,可以改造他,成为社会有用的人。另一些人认为杀人者,必须付出生命的代价,维护法律的公平性,保持法律的威慑力,才能防止更多的的罪恶的发生。我个人支持后者,我认为现实的去救助和改造一个罪人,等于减少了一个罪恶。但死刑用威慑力防止和威胁那些将要犯罪的人,减少的罪恶恐怕不止是一个罪恶了,只是这个是看不到的。说白了,一个是发生罪恶了之后再去改造罪恶,一个是还没有发生罪恶就去威胁他不准他发生。劝火者和救火者,我觉得劝火者虽不引人注意,更应该感谢劝火者,当然这个比喻不太恰当,我说的只是大体的原理。死刑和免死刑,死刑,威慑力大纵容犯罪力很小,免死刑,威慑里相对小,纵容犯罪比死刑大。
最后,我个人认为人类社只要有人杀人的情况,就不能废除死刑。不过不想再纠结了,免死刑也是好事,想开点了,搞不好那天我冲动,我也杀人了,犯了错,我不用杀人偿命。我可以在牢里渡过我忏悔的一生。当然位置是变化的。搞不好哪天我也无缘无故的被人杀了。杀人者也可以不用死,我只能在阎王面前说我死得好不值得,杀我的人还在外面唱卡拉OK呢。呵呵,看开点吧。不用纠结了。我乱说的。请原谅。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