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该不该回工作群?

如题所述

相信每个人都经历过“人已经下班,但还在手机电脑上保持工作的状态”。

那我们该如何对“隐形加班”说不呢?值得关注的是,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法院终审认定劳动者长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外通过微信等社交媒体工作,属于隐形加班,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伴随即时通信技术的发展,沟通联络的便捷化打破了传统工作场所物理空间和时间的限制,也模糊了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的边界。于是,明明已经打卡下班,却依然要被老板、上司在各种群交代任务,这可能是时下不少打工人共同的无奈。以至于,“下班后的工作消息要不要回”还成了一档辩论节目的辩题。但是,现实却远比辩论更复杂。

对于这种无处不在的建立在网络远程办公基础上的“隐形加班”,有专家呼吁,随着数字技术的持续发展,我国劳动法应当考虑引入“离线权”,也即除法定或约定之外,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有权拒绝通过数字工具进行工作联络或处理相关工作事宜,并不得因此遭受不利对待。这个建议,当然是合乎社会期待的,但就目前来看,恐怕大部分打工人都会觉得有点过于理想化了。毕竟,有勇气拒绝公司在下班后的所有“加班”要求,可能是极少数人。即便法律赋予了这项拒绝权,要落实起来,还是不能低估其不确定性。

更为现实的,或者说对打工人更有实际价值的,或是如上述法院的判例所示,至少要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制,让企业意识到,在正常上班时间之外通过网络给员工布置任务,也算加班,员工也应该获得相应的报酬。为什么这种更现实呢?一来,必须承认,今天很多行业的工作都在网络上展开,为数不少的公司的运转周期也突破了传统中的上班与下班的界限。这就意味着,员工在下班后依然可能要处理临时工作任务,正在变得越来越难以完全避免。二来,在当前的现实之下,人们真正反感的,未必是下班后回工作消息,而是“免费”回消息。也就是说,最应该解决的是下班后强制的“无偿”加班。

并且,这一点相对于“离线权”,也更容易被保障。比如,既然不管是上班后,还是下班后,不管是在办公室,还是远程布置任务,都要支付费用,那么从成本考虑,一些企业可能会稍微收敛在下班后给员工交代任务的惯性。或者是更有动力通过优化工作流程,来尽量减少让员工加班的可能性。再者,网络交代员工加班,都是留痕的,员工在后续的维权上,也不至于出现证据不足的尴尬。更重要的是,这一点在当前的劳动法中就可以得到保障,关键还是执法部门、司法部门要与时俱进,准确识别数字化时代“隐形加班”的本质,真正为“打工人”撑腰。

在法律之外,也应该更加注重呼唤一种健康的企业管理和社会工作文化。比如,在5月初,长沙一家企业在招聘中就明确,全体员工每周三可带薪休假一天,且不提倡加班。这样的做法,当然仍是凤毛麟角。但是,在当前这样一个越来越“卷”的时代,从企业到个体,都应该有“减压”的意识。每家企业,以及所有“打工人”都应该有反思,到底有多少是无效的加班和忙碌?工作和生活,是否原本可以更平衡一些?

不久前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4月全国企业就业人员周平均工作时间达到了48.7小时,这个数字不仅远超过了法定时间(44小时),也刷新了该指标自统计以来的最高纪录。显然,这种加班困境,是个人的,也是企业的,归根结底,实际是整个社会的。要解决它,已经超越了单一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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