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问题。100分全送

我是2008年8月4日进入现在的公司的。
试用期是3个月。到2008年11月4日 。
11月14号左右我把申请转正表交了上去。合同早在刚进公司的时候已经填写。。到11月5号左右公司盖号章给我一份。
昨天也就是20号,公司突然通知我叫我离职,办理交接手续。理由是我和公司的岗位有差距。我想很大原因是因为金融危机的原因先把刚进公司的新员工给裁了。。

我知道试用期是双方是可以随时接触劳动关系的,虽然表面上在公司的内部我是没有通过转正的,但11月5号,公司已经把合同盖了章给我了,签了三年。而且到11月20号才突然通知要解雇我。请问这合同能生效吗?
我的这种情况能要要求公司赔偿金吗。,该如何赔偿???
问题补充:谢谢各位的回答。不过我还想获得更详细的回答。。。

我是在一家贸易公司的办事处上班的,办事处主管都是认可我的工作的,也同意我转正。
公司通知我辞职 也就是昨天20,连办事处的主管也不知道情况,他们都以为我会转正,他们之前也没有任何预知。可见公司的决定是临时的。。

另外问下,现在劳动法规定是否就是3个月,超过一天都不行,也就是说企业必须在三个月到期前决定试用员工的去与留。。
否则就超过了还没任何解释就算转正了。。而且我的合同已经盖章了,但不知道为什么没填写盖章日期。

关于试用期期限,合同上已经写明,是2008年8月4日到11月4日

1、合同能生效吗
合同内容,应该是合法有效的
2、能要要求公司赔偿金吗
可以要求赔偿金
3、该如何赔偿?
公司辞退你前一个月书面告知的,赔偿1(0.5*2)月的工资。
公司直接叫你离职,未一个月提前书面告知的,赔偿2(1+0.5*2)个月工资。
4、是否就是3个月
试用期限是根据你们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而进行规定的。
不满1年合同试用期1个月,不满3年的2个月,3年及以上的可以6个月
5、企业必须在三个月到期前决定试用员工的去与留。。
决定去留是在正式用工1个月就可以知晓的,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就必须给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限。
当然试用期限中,如果你违反劳动合同中的内容或者达到约定中辞退的标准,都是可以将你辞退的。
6、没填写盖章日期。
可能是为了避免试用期满1个月后,还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7、理由是我和公司的岗位有差距
如果“办事处主管都是认可我的工作的,也同意我转正”,那么公司的辞退理由不成立,你也可以拒绝辞退。 但是需要你举证,叫那些主管帮你作证,你表现不错~~~。
个人见解:
根据你的描述,个人感觉这个公司肯定法制意识还是比较到位的,如果公司想裁员,估计你很难再继续在那里工作了。建议,跟公司协商下,拿到2个月的工资,早日另谋高就吧。如果协商不成,需要提起仲裁的话,就要注意证据的保全,收集好材料。
现在受经济危机影响,很多公司不景气,现实也很无奈,没办法的事。如果不是急需工作人员的话,公司裁员肯定挑一些新手来。因为即使提起仲裁,也不会有多少的赔偿,公司都会支付的起,为您的遭遇感到惋惜。祝您早日寻觅到更好的工作岗位。

附:参考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8-11-21
试用期不是三个月,是按照签订劳动合同的年限来计算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公司对你进行不符合岗位要求进行辞退必须有几个程序要走,第一,有没有相关培训,培训记录?第二,培训不合格有没有相应的岗位调整?岗位调整记录文件?
若是没有也不能单方面辞退

就算公司证明你不能胜任岗位,单方辞退你也要给你相应的补偿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进行补偿。

因为你已经在事实劳动中超过了试用期的期限,所以可以说是已经转正。

回答完毕
还有什么不懂就问我。
第2个回答  2008-11-21
这个应该没有赔偿,有也就最多一个月的工资,你可以找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咨询一下!
第3个回答  2008-11-21
合同生效,公司最多赔偿1个月工资了~~
如果公司不给,就申请仲裁吧,反正现在劳动仲裁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