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8年8月4日进入现在的公司的。
试用期是3个月。到2008年11月4日 。
11月14号左右我把申请转正表交了上去。合同早在刚进公司的时候已经填写。。到11月5号左右公司盖号章给我一份。
昨天也就是20号,公司突然通知我叫我离职,办理交接手续。理由是我和公司的岗位有差距。我想很大原因是因为金融危机的原因先把刚进公司的新员工给裁了。。
我知道试用期是双方是可以随时接触劳动关系的,虽然表面上在公司的内部我是没有通过转正的,但11月5号,公司已经把合同盖了章给我了,签了三年。而且到11月20号才突然通知要解雇我。请问这合同能生效吗?
我的这种情况能要要求公司赔偿金吗。,该如何赔偿???
问题补充:谢谢各位的回答。不过我还想获得更详细的回答。。。
我是在一家贸易公司的办事处上班的,办事处主管都是认可我的工作的,也同意我转正。
公司通知我辞职 也就是昨天20,连办事处的主管也不知道情况,他们都以为我会转正,他们之前也没有任何预知。可见公司的决定是临时的。。
另外问下,现在劳动法规定是否就是3个月,超过一天都不行,也就是说企业必须在三个月到期前决定试用员工的去与留。。
否则就超过了还没任何解释就算转正了。。而且我的合同已经盖章了,但不知道为什么没填写盖章日期。
关于试用期期限,合同上已经写明,是2008年8月4日到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