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07年06月进入公司的,直到现在(08年11月)公司仍然没有跟我签定合同,而且07年06月刚进公司时,财务人员以公司买社保的人多,需要排队为理由,没有帮我买,一直拖到了08年的05月才开始帮我买社保,连续买了7个月(到现在的11月),不知道哪位专业人士能帮我解答,同时希望一些对新劳动法略有了解的人能更加认真的帮我解答,感激不尽!
请问,如果我正常辞职(提前三十天通知),能得到什么补偿?
或者,我是否可以以新劳动法中规定的某些情况(比如,公司一开始未交社保而尽管现在交了,或是公司未与我签合同)作为我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因为这样似乎可以得到按工龄计算得来的经济补偿金?),,不知道刚才列的两种情况是否受支持?
为了能得到更多的赔偿,维护我本应有的权益。我对仲裁提出的申请书里,应该要求哪些赔偿??这些赔偿应该让我选择哪种方式离职(自动离职或者以公司之前未交社保和签合同直接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离职)?
需要收集什么证据?(能保证仲裁成功的证据以及一些辅助证据)
有一点值得关注的,公司肯定不希望我赢,那样会有很多人效仿,那么公司请律师来拖我们,以我的情况,最不乐观的话会被拖多久,我又该如何应对才能缩短这个周期(我不接受调解)?
最后一点。新劳动法之前我上班到现在为止有加班的记录,但公司都没支付一分钱加班费,如果我要争取,光是考勤记录够了吗?
再列一下我的证据:打印出来的考勤记录,复印了每月签的工时表,工资条(没有领导签字也没有公章,只是写了某年某月,我收了N多钱),还有我在公司做的一些有领导签名的报告(报告上的时间不足以证明我是07年进来的,我只保留到08年07月后的报告)
用人单位一般是证明我上班没那么长(这样可以减少用人单位对我的赔偿)
我要证明我从07年06月就上班,是否可以复印一份我的入职表作为证据(这个证据有力吗?),公司的花名册有我的名字(这里是否记录了我的入职时间,会不会在我申请仲裁后被人事部的人更改,我该想办法复印一份吗?另外,我的工资都被做成凭证(我是指电脑系统里的财务管理软件有记录我的工资情况,这个资料能否要求用人单位举证?但也存在被更改的可能,我又如何呢?证明工资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啊。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自举,也即是出示我签收的工资单?因为上面有我的签名,这个假不了!)
补充证据(1)工卡,工服
(2)在职的2位证人的证言需要他们当面出庭证明吗?因为那样有点尴尬(还在公司上班)(3)有三个同事一起告公司(新劳动法所说的证人是否可以允许当事人相互证明对方是公司的员工,这里当事人就是指一起申请仲裁的三个同事)
请回答问题的耐心看我的情况,从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记不要讲得太简单,比如只是说 新劳动法某某条有什么规定之类的,能给个篇幅跟我一样多的答案,我再送20分(但回答我满意的话,我就再注册多几个给分都没问题,说话算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