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合同 入职一年未交社保而后才开始交社保 经济补偿 赔偿 自动离职?新劳动法支持直接解除劳动关系?

我是07年06月进入公司的,直到现在(08年11月)公司仍然没有跟我签定合同,而且07年06月刚进公司时,财务人员以公司买社保的人多,需要排队为理由,没有帮我买,一直拖到了08年的05月才开始帮我买社保,连续买了7个月(到现在的11月),不知道哪位专业人士能帮我解答,同时希望一些对新劳动法略有了解的人能更加认真的帮我解答,感激不尽!

请问,如果我正常辞职(提前三十天通知),能得到什么补偿?
或者,我是否可以以新劳动法中规定的某些情况(比如,公司一开始未交社保而尽管现在交了,或是公司未与我签合同)作为我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因为这样似乎可以得到按工龄计算得来的经济补偿金?),,不知道刚才列的两种情况是否受支持?
为了能得到更多的赔偿,维护我本应有的权益。我对仲裁提出的申请书里,应该要求哪些赔偿??这些赔偿应该让我选择哪种方式离职(自动离职或者以公司之前未交社保和签合同直接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离职)?
需要收集什么证据?(能保证仲裁成功的证据以及一些辅助证据)

有一点值得关注的,公司肯定不希望我赢,那样会有很多人效仿,那么公司请律师来拖我们,以我的情况,最不乐观的话会被拖多久,我又该如何应对才能缩短这个周期(我不接受调解)?

最后一点。新劳动法之前我上班到现在为止有加班的记录,但公司都没支付一分钱加班费,如果我要争取,光是考勤记录够了吗?

再列一下我的证据:打印出来的考勤记录,复印了每月签的工时表,工资条(没有领导签字也没有公章,只是写了某年某月,我收了N多钱),还有我在公司做的一些有领导签名的报告(报告上的时间不足以证明我是07年进来的,我只保留到08年07月后的报告)
用人单位一般是证明我上班没那么长(这样可以减少用人单位对我的赔偿)
我要证明我从07年06月就上班,是否可以复印一份我的入职表作为证据(这个证据有力吗?),公司的花名册有我的名字(这里是否记录了我的入职时间,会不会在我申请仲裁后被人事部的人更改,我该想办法复印一份吗?另外,我的工资都被做成凭证(我是指电脑系统里的财务管理软件有记录我的工资情况,这个资料能否要求用人单位举证?但也存在被更改的可能,我又如何呢?证明工资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啊。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自举,也即是出示我签收的工资单?因为上面有我的签名,这个假不了!)

补充证据(1)工卡,工服
(2)在职的2位证人的证言需要他们当面出庭证明吗?因为那样有点尴尬(还在公司上班)(3)有三个同事一起告公司(新劳动法所说的证人是否可以允许当事人相互证明对方是公司的员工,这里当事人就是指一起申请仲裁的三个同事)

请回答问题的耐心看我的情况,从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记不要讲得太简单,比如只是说 新劳动法某某条有什么规定之类的,能给个篇幅跟我一样多的答案,我再送20分(但回答我满意的话,我就再注册多几个给分都没问题,说话算数!)

写得很详细,但是逻辑有点乱,呵呵,看起来也有点乱,大致情况了解了,一条一条分析。
第一、辞职理由。
1.以正常辞职程序走,提前30天通知,你只能得到公司未缴纳的养老保险和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标准下面再说),然后就是你的加班工资。
2.以其他理由辞职。劳动合同法中并未有规定说不签劳动合同可以作为辞职理由,但是可以以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主要是指加班费)这两条来作为辞职理由,且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以你通知单位当天的日期作为辞职日期(书面通知,保留复印件),这样你就可以有以工作年限计算的经济补偿,另还有上面正常辞职所列的各项补偿。
3.由公司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能获得经济补偿最多的方式,一直到12月底,你都会有双倍工资,从09年1月1日开始即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而且如果此时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你07年6月—08年1月也可以计入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但是依你的情况,好像是你自己不想做了,所以这个我就不多说了。
第二、仲裁所列补偿事项。以第二种方式辞职:
1.未签劳动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从08年2月1日-08年11月。因为《劳动合同法》是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不溯及过去,且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不算违法,所以你的双倍工资只能从08年2月1日起开始计算到现在。
2.公司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补缴07年6月-08年4月底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一直具有强制性,所以你可以要求公司补缴你在此公司工作开始到未缴纳月份的社会保险。
3.加班费。不用我说什么吧,从工作开始到现在,日常加班150%,双休日加班200%,节假日加班300%。工资基数以劳动合同约定的为主,你没有劳动合同,就以工资条为主了,但记着不是基本工资,应该包括补贴、津贴、奖金。自己算吧。
4.未依法缴纳社保与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造成辞职的经济补偿。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是你辞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还得自己算。因为这个也是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有经济补偿的,以前的没有或者说是我没看到过,所以工作年限也能从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到11月工作年限为10个月,超过半年,未满一年按一年计,也就是一个月工资。(正常辞职没有此项)
第三,证据。这里涉及到一个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只要证明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就可以了,其它的诸如工资多少、在单位的工作年限等都是你提出主张,然后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证明你所说的不符合实际,如果单位证明不了,则你的主张仲裁庭应当采纳。当然你有证据更好,通过你所列的证据,我觉得足够了。另外再说明一下,公司所有的工资条、考勤表等没有你的个人签字不能做为证据采纳,就是为了防止编造。还有,你的2位证人证词不到万不得已,我觉得完全没必要,你的证据已经足够了。
第四,申请仲裁的有效期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虽然说和公司不停地协调,协调不成才作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但是现实中,很难说。所以所以你自己掌握时间,别跟公司耗着,错过仲裁期很麻烦。
第五,如果能和公司调解,则希望调解,因为仲裁太耗精力了。个人建议。

所依据法律: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我所写的肯定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我也只是出于爱好,并不是专业律师,所以具体法条我就不一一列了,记不完整,我知道大概意思,也知道出自哪部法,所以这个有点对不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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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11-19
一、首先你不能提出辞职,否则得不到任何经济补偿,你可以以公司未及时签合同和缴纳社保金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今年1月至4月的双倍工资和补缴社保金,同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各地的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在上海以前就有实施劳动法的细则,可以从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就职之日起计算年限,但你至少可以按照今年《劳动合同法》实施起规定的计算方法,为一个月的工资)。
二、仲裁申请的理由就是上面的这些,仲裁前必须先进行调解,仲裁从立案到做出决定大约需要45-60天。你所有能收集到的证据,都可以提交,但必须是真实的,复印件也可以的(从你所说的这些物证,都是有效的。只有在你无法提供物证的情况下,才需要有证人来为你证明,而且证人之间互相证明是没有任何说服力的,一般不会被采纳)。
三、以仲裁认定你的就职时间开始,要求公司补缴社保金、加班费。
四、任何一方对仲裁结果不同意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只要有证据证明公司修改了原始数据,公司就输定了,劳动保障部门会进行罚款的。
六、你要保留好你的所有证据,当与公司提供的材料有不同时,要向仲裁庭提供线索,方便核实。
七、你最后一段是多余的,不是为了分,只为你能赢得最后胜利而高兴.
第2个回答  2008-11-19
企业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就可以成为你离职的理由。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劳动者离职时支付入职时(你的情况08年开始计算,新劳动合同法对08年以前没有追溯力)至今双倍薪金作为经济补偿。
同时企业应当补交你入职以来的全部社保或者折合现金支付给你。
什么证据有用得看社保局是否愿意为你处理,只要社保局秉公处理,一样证据就足够了,现在所有的企业基本都与社保局有所交往,处理起来没那么简单。
第3个回答  2008-11-19
你写的太多,问的也多但不容易看明白,只是看那说那了。
依你前面所述:用人单位两处违法,1、没签劳动合同2、拖欠加班工资。
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是没签劳动合同不能拿到补偿金(一个半月工资)
拖欠工资或拖欠部分工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并得到补偿金,拖欠加班费也就是拖欠工资。
没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金。即从2月1日起补到现在(近十个月工资)
维权合法要求:1、没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赔偿金(近十个月工资)。2、要求补缴齐社会保险。3、要求一年多未支付的加班费。4、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一个半月工资)
投诉理由写上:1、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起始时间和一直好好工作的态度。2、指出用人单位两处违法3、维权合理要求算出总额写一总数就行了。注: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和加班费,证据不足不会支持。维权的人越多越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