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调解流程

司法调解流程

司法调解流程如下:
1、根据基层调委会协助调处的请求,经当事人口头或书面申请;
2、召集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调解;
3、调解成功,制作调解书;
4、如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未执行调解书,告之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司法调解一般指诉讼调解,主要是指对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主持下,诉讼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以终结诉讼活动的一种结案方式,法院的调解充分表现了公权力和私权力有机的结合。法官作为中立的第三人介入调解过程,使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一定的强制力,调解协议的产生又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使调解协议有利于当事人的接受,同审判比较而言,调解具有其独特的司法救济价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九十八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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