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9-30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上述条款明确规定:
1、保密范围只限于“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其中商业秘密应当是本单位特有的,可以在其他资料和媒介上查到的,不属于该用人单位特有的商业秘密。
知识产权应当涉及著作权和专利权事项。
2、保密协议应当明确规定保密范围、保密事项、保密时间、脱密期限。
3、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月支付,并支付二年,拒不支付竞业经济补偿的,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违约,劳动者可以不再履行竞业限制规定。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7-04
1、单位和劳动者协议保密和竞业限制是合法的。但是,是针对的是特定群体,2、要在离职后按期补偿,所谓在原来的工资里已补偿的说法不合法,如果那样,竞业限制的条款是无效的。3,如果是这类协议,你就不必留什么了,对方要说你违法竞业限制,首先是要提供你们之间有这样的协议,当然,留一份更好。4、前述第2点已说明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0-02-25
首先公司应当有关于公司秘密的内容和界定,并向职工告知。如果员工的工作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才可以订立该项协议。
其次:竞业禁止必须给职工明确的补偿,补偿也需要达到一定的标准。如果在工资中没有明确的竞业禁止补偿,则订立的竞业禁止协议是无效的。
再次:违反保密和竞业禁止的损失赔偿应根据实际情况。如是竞业禁止的话,一般不应超过公司给予职工的补偿款。
合同当然应当保留。另外最好能有证据证明公司强迫员工订立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不是员工自愿的。
如果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签署了也是无效的。可能会导致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