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一直是轮流值班,但是为了怕员工要加班费打官司,在工资条上列了一个津贴的名目(每月200元),员工的周六及日常的加班公司从来没有给过加班费,每个月不管我们加班几天,工资涨降,加班津贴都是一个数字。我们手上只有工资条,这种情况员工还能主张要加班费么?工资条的存在是不是在劳动仲裁中对公司有利呢?很想得到帮助。 因为我们单位较特殊,是在行政部门工作,劳动关系挂在保安公司,上下班不跟企业一样打卡,加班也没有什么登记,所以很难有加班时间的证据收集。我想问一下,这样的情况怎么打加班费的官司,而且是在我们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的告诉我们没有加班费的,说是什么每月给了我们职务津贴,但是工作这么多年,每年的法定假期都没有支付过三倍的工资。
参考资料: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