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很多用人单位在辞退员工的时候,总是以员工的能力不行为由来辞退?

但是公司在辞退员工的时候,除了能力方面,其他方面也是需要考量的吧?比如说团队之间的协作能力,上下级的沟通能力。
如果真的说员工的能力不行,那为什么有很多的公司都说不出来这个员工具体哪方面能力不足,也没有办法举出一个很详细的例子,只是含糊不清大概指出。
甚至是因为一件事情,就认定这个员工的综合能力不行。
究竟公司对员工的要求太高,还是说其他?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提到的“第三十九条”,是指员工有过错的情况(包括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是指员工因患病不能从事原工作和不能胜任工作。除这些情形外,即使员工在试用期内,单位也不得解雇,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倍的赔偿金。
试用期内解雇需要有具体合法的理由
单位是可以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不能随便以一句“试用不合格”就可以解雇,是需要有明确具体有可操作性且合法的理由,双方已事先对此作了约定。
所谓明确具体且合法理由,是指具体的考核指标,比如绩效考核不及格、身份证学历证造假、业绩达不到双方约定的标准、出勤情况不达标等。所谓双方已事先对此作了约定,是指这些考核指标应当在入职前或入职时就已经向员工公示过,比如招聘条件中相关岗位的岗位说明、员工入职培训表等。
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必须在试用期内提出
有些用人单位确实有具体的试用期考核体系,确实也存在有部分员工考核不合格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可以与考核不合格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但用人单位若需与考核不合格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则必须在试用期满前提出。如果已过试用期,哪怕是只过了一天,员工就已经成为正式员工,用人单位就不能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了。
可能有的用人单位会说,虽然员工过了试用期一两天,但是他的转正审评表我们还没审批下来,或者我们经过转正审批认为他是不合格的,但是还没来得及向他发放通知,试用期就已经过了。
需要说明的是,员工的转正是不需要用人单位再次批准的,用人单位申请转正的一系列流程仅是属于用人单位内部的经营管理事项,法律是没有规定员工必须经过用人单位的批准才能转正,法律只按双方约定的试用期是否经过来对员工是否转正进行界定。
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在员工试用期满前没有完成上述的审批流程,一旦过了试用期,用人单位即使最后批下来该员工不合格,也不能再以试用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来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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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6-21
单位辞退员工以员工的能力不足为理由。单位辞退员工会有很多的原因,比如经营遇到问题,比如员工确实不适应这项工作等等,把员工能力不足作为理由,对于员工来说,没有具体的问题不会影响再次选择就业,对于单位来说,都是一个比较好的理由。
第2个回答  2020-06-21
难道你说的团队协作能力,上下级沟通能力,就不是能力吗?有点奇怪你的逻辑哦。
如果单纯说,某某某,您的沟通能力不行,我们可能需要暂时解除劳务关系,这个时候你会怎么想?
所以不是说单指出某一点就行的,你会发现,沟通这块,只要涉及到两个人以上,都会擦出意见不同的火花,那这算沟通能力的问题吗?不是,更多的是大家站的角度不同罢了。
公司说一个人的沟通出现问题的时候,其实背后还涵盖了这个人对整体事件的认知等
所以不要纠结公司说了什么,如果你真的想知道自己是哪里还有待提升,你可以找一个比较熟悉的人来问一下。
第3个回答  2020-06-21
因为用人单位是需要员工给公司创造价值的,所以更看重能力。
第4个回答  2020-06-21
很多用人单位再次推员工的时候,总是以员工的能力不行为理由来辞退,或者说员工的工作不不适合这个环境啊,用人单位肯定是有理由的,即使说单位出现了经济萧条,他也会有这样的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