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9-05-19
你好,根据你提交的案例,作如下回答:
1、此案适用《劳动法》的规定。
2、老板提出的不适用《劳动法》的理由不成立。
因为本案中的李某具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与用人单位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劳动法》的规定;
3、因为双方口头约定的内容部分有效:
(1)“加工厂提供免费集体宿舍”此项有效;因为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且符合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李某每月的工资为520元”此项无效,因为2007年度北京最低月工资标准为640元。双方口头约定的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所以此约定无效。
(3)“发生其他费用加工厂概不负责”此项无效。因为根据劳动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发生工伤,应当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也可以根据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按规定作出赔偿。
4、个人认为此案可作如下处理:
(1)李某与企业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所以企业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应当在李某受伤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李某也可以伤害发生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如认定为工伤,则李某因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和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用由企业承担(因为企业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注:因为李某的情形符合国家“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2)企业与李某应当补签书面劳动合同,若李某不愿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解除,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当地的规定,向李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若企业不愿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解除,企业除应当支付上述待遇之外,还应当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支付李某一个月工资(640元)经济补偿金。
(3)李某受伤治疗期间视为正常出勤,而且企业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水平的标准支付李某的工资。
以上意见供你参考,若有疑问,请给我留言。
第2个回答 2019-12-20
1。胡某与某私营皮革制造厂签订的这个约定,没有法律效力,这个工厂应该赔偿所有的费用,属于工伤,因为这个条款是免除义务人主要责任的,在法律上属于无效条款
2,作出,工厂赔偿劳动者所有医药费的裁决
第3个回答 2012-06-15
(1)李某于2003年同羊毛衫厂签订劳动合同并不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因为李某当时只有15岁,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其与羊毛衫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2)因为李某与羊毛衫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所以在此期间调动工作、辞去工作均不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灭。
(3)李某2004年3月与摩托车厂签订劳动合同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因为此时,李某已经年满16岁。
(4)2004年4月李某被调到流水车间,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
(5)摩托车厂老板降低李某的工资行为也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
(6)2004年6月李某车祸后回厂被调离原来的岗位,也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
(7)2004年12月李某与摩托厂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