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日本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试用期内无正当理由终止劳动合同

小日本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试用期内无正当理由终止劳动合同后,同事给公司HR发的索赔信,大家给点意见

大家都是中国人,我也是路见不平拔刀相助,觉得公司做得一点道理都没有,更没有人味.但法律方面的知识我们也不是很懂,所以把事

情说出来,希望有内行的大侠看到,帮同胞出出主意.谢谢大家了!
公司跟同事签的三年的合同,从2010年1月4号开始,试用期6个月.现在刚4个月多一点,昨天(2010年5月11日)guizi(日本经理)快下班时

,突然找我同事到会议室谈话,出来后同事说guizi让他走人,工资付到这周末(2010年5月14号).明天就不用来上班了,属于公司的东西

当时马上交接,电脑啊资料啊办公文具啊什么的,电脑更是连碰都不让碰了(真绝...私人的东西不让拷走也不让删...开始黯然自己将

来的命运...)
我和同事关系不错,虽说处的时间不长,但大家都是北方人,都比较实在,他人也不错,有行业经验,工作也比较自觉努力.而且6月初马上

要结婚了,家里条件不算太好,结婚大部分花费都是自己攒的钱没跟父母要(要也要不出来多少...),女朋友人不错,虽然在北京租房但

也愿意跟他结婚.我们都觉得他算是幸福了,而且马上就迎来大喜的日子了,没想到突然发生这样的事,不知道他会不会觉得像晴天霹雳

...
更可气的事,小日本(经理)说的,辞退他的原因是:"虽然公司能看到并肯定你这4个多月来的成绩,但公司还是觉得你工作的风格和思考

方式与日本公司的风格和思考方式不搭调..."这是什么P话?从我个人角度来看,我觉得这位同事这几个月来做得还是不错的,或者说同

事之间都是有目共睹的,相信小日本就算再不务正业这点也是能看出来的.所以我心里很为同事鸣不平.
同事说,他跟日本人提到,因为马上要结婚了,所以希望公司能够支付5月份的工资.因为太突然,他一点心理准备都没有,再找新的工作

不知道要多久.小日本犹豫都没犹豫就拒绝了,说按公司规定走吧,就是之前说的工资截到本周末5月14号.
同事觉得不爽,但还是很冷静,决定连夜恶补劳动合同法,然后跟公司提出自己合理合法的要求.下面就是他给公司HR发的邮件,C给了日

本经理.我贴出来是想让法律方面的大侠如果有缘看到的话,帮着出出主意.先谢谢各位了!
在此感谢大家的热心帮助!!作揖+鞠躬了!
同事已向朝阳区劳动局提出仲裁,并已被接受并立案。

还想问一下,同事已经提出要小日本公司赔偿除应发工资外再加1个半月的赔偿金(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半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因工作未满6个月)。但遭到小日本拒绝。
现在是不是可以让丫挺们陪双倍的?

再次感谢大家!!感谢各位同胞们!!

首先,试用期内单位想解除劳动关系,要么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要么患病不适合,要么证明有过失,要么换岗位仍不能胜任。否则,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其次,如果不能履行合同,单位能证明你不合规定,按法律解除的话,你只能拿到工资报酬。
如果单位不能证明,又不履行合同的话,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就要求他支付赔偿金也就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一个月工资),和解除合同的代通知金(一个月工资)。
这种事情其实发生频率还是很高的,该要的要出来,别影响心情,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是金子到哪里都会发光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8-12-27
煽动民族主义来维权?扯家庭困难,夫妻恩爱,拉眼泪来维权?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内,企业是可以随时解雇不合适的员工好嘛?
日本人说"虽然公司能看到并肯定你这4个多月来的成绩,但公司还是觉得你工作的风格和思考方式与日本公司的风格和思考方式不搭调“这是委婉的拒绝你加入这个团队的意思好嘛?听不懂人话?还一口一个我同事,我拔刀相助,这他妈八成就是你自己未被录用吧?就你这讲话的轻浮样子,一口一个国骂的口吻,就没人愿意搭理你好吗?
第2个回答  2010-05-12
您公司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您说明理由,而您公司并未这样做;在试用期中,除您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您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依您所述情况,您也不在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所以您公司没有正当理由解除您的劳动合同,如果公司解除的话那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赔偿您(您一个月的工资收入)。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6-02-21
【试用期 解除】《劳动合同法》第65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过失解除)和第四十条第一项(劳动者患病)、第二项(劳动者不胜任)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0-05-25
当有人对我们侵权的时候我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法学家立法希望达到的目的。
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5月份的工资+滞纳金
法律他是一种武器是被动的只有自己通过维权的载体体现出来如果自己默守成规只会浪费自己的时间和时效朋友早点拿起法律的武器来吧!这种官司是包赢的

参考资料: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管理办法.工资支付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