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县人民政府的职权?

如题所述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五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第五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第五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
  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
  第五十七条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
  第五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依照前款规定制定规章,须经各该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十一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分别主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组成。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五条各厅、局、委员会、科分别设厅长、局长、主任、科长,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职。
  办公厅、办公室设主任,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主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六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第六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协助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工作,并且监督它们遵守和执行法律和政策。
  第六十八条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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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5-10
县级政府管什么

县级政府管什么

——关于转变县级政府管理方式的调查与建议之一

省社科院调研组

最近,根据省委的统一部署,我院调研组围绕如何深化县级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和转变管理方式的问题,先后到仙桃市、武穴市、大冶市、大悟县、东西湖区、咸安区和黄石市进行了调研。现分三篇就县级政府管什么、县级政府怎么管和县级政府事权如何定的问题,分别汇报如下,供省委、省政府领导参考。

一、关于县级政府的职能定位

政府职能是指一个国家的行政体系在整个社会系统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所发挥的作用。在总的原则上,县级政府的职能与省级政府、中央政府有一致性,而作为贴近基层、贴近群众、侧重执行的县级地方政府,它的职能与省级政府和中央政府又存在明显区别。不能简单地把县级政府职能等同于上级政府职能。在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在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条件下,县级政府职能如何定位,必须首先树立科学的政府理念,其具体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限政府。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职能是无限政府。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是有限政府,而不是无限政府。因为政府权力的运用遇到了市场边界,政府权力只能有限行使,既不能缺位,也不能错位或越位。

二是发展政府。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中心所在。没有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一切都将变成空话。所以,县级政府首先必须坚持以发展为主题,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

三是公共政府。现代政府是公共政府、服务政府。服务政府的理念,一方面是要求我们遵循党的宗旨,破除“父母官”的陈旧思想,树立“领导就是服务”、“为政就是服务”的民本理念;另一方面,市场经济需要公共服务,排斥万能服务和行政干预。地方财政应向公共财政转变,逐步体现公共服务的职能。

四是法治政府。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依法治国是建设政治文明的根本要求。县级行政管理最终必须落实到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上。

五是透明政府。无论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是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角度,县级政府都应该是透明政府。实行经济上放开、政治上公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有利于公开、公正、公平,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二、关于当前县级政府职能转变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县级政府已经实施了四次机构改革,特别是2001年底结束的政府机构改革,力度较大,初步实现了“三减三转变”:即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精简了机构,转变了政府职能;减少了职能交叉,转变了政府的行为方式;减少了行政事业编制,转变了任职方式。但从总体上看,“三减三转变”的成效还只是初步的或者说是阶段性的,与市场经济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还存在很大差距。其突出表现如下:

其一、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到位。一是党政职能没有真正分开,除了重要干部的任命以外,党委与政府几乎管同样的事。例如,宣传文化方面,党委有副书记和常委、宣传部长分管,政府有副县(市)长分管。不可避免地造成“四多一低”,即会议多、讲话多、文件多,如协调不力则内耗多,行政效率低。二是政府没有从大包大揽的行政方式中摆脱出来,仍然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情。如一些县级政府注意到理顺政企关系,对直接管理工业的部门实施了撤销或转制,但这些整体转为行业管理的机构仍然带有很浓厚的行政色彩,政府在贷款、生产、销售等方面还没有完全给企业“断奶”。再如对农业经济的管理,一般都陷得比较深,以至于哪些土地应该种什么、怎么种,都成为县级政府职能范围内的事情。

其二、政府机构改革尚未到位。一是县级政府机构规模仍然臃肿。由于党、政、群机构没有同步实行改革,又由于一些上级部门强调上下对口,再加上人往哪里减的问题没有真正解决,所以目前县级机构规模普遍较大,财政供养人员过多。例如,县域经济已经民营化,传统意义上的乡镇企业基本不存在,但乡镇企业局仍然在编制中;有些地方基本没有台属,台商也很少,却必须按规定设立台湾事务办公室;县市干部副职过多,更是普遍现象,有的地方仅正副县(市)长就达到12人之多,更不谈“四大家”的总人数之多。有一个县级市三位副市长分管农口,平均一位副市长只管两个局,涉及整个农口的事,有时因各种原因连会都不容易开起来。二是政事尚未分开。为精简政府工作人员,不少地方在原政府部门下设事业单位,把相应的审批权、执法权放到这些单位,让他们收费养人。这种情况在某些垂直部门更为突出。如仙桃市财税分设前600多人,现在分财政、国税、地税三家,达到2000多人。仙桃市工商系统800多人,绝大多数是事业编制,一年收费2400多万元,一半发工资,一半为行政开支。三是管理层次较多。我省撤地设市以后,由于地级市带动力和辐射力不强,不仅不能有效促进县市发展,相反给县市增加财政负担。

其三、行政审批改革尚未到位。各地在实行审批制度改革后仍保留有相当数量的审批项目,例如仙桃市还保留有375项审批项目,东西湖区保留的审批项目也超过了300项;有些行政审批项目没有时间约束,随意性较大,审批的过程神秘化,政策不透明,反馈不及时。内商外商对经济环境仍然不够满意。

其四、行政执法改革尚未到位。虽然较普遍地建立了行政服务中心,行政执法、行政审批、行政收费作了一些改进,但多层执法、多头收费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办审批手续,既要到“中心”办理,又要到原单位办理,相反还增加了工作难度。

其五、政府公共管理尚未到位。一些县级政府往往将主要精力放在抓经济方面,而对社会性的公益事业重视不够。如有些乡镇的电影院、广播站、文化站等,基本上都被挪作他用,有的地方群众反映文化生活是“早上听鸡叫,白天听牛叫,晚上听狗叫”;“一杯茶、一包烟、一副扑克搞一天”。

三、关于推进县级政府职能转变的建议

深化县级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首先必须抓住政府职能转变这个“牛鼻子”,以职能的转变,带动运行机制和行政方式的转变。促进县级政府的职能转变要正确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是正确处理党政关系。所谓正确处理党政关系,就是既要坚持党在本地区的领导地位,又要正确区分党政职能。县级党政关系建议采取三个办法解决:一是从体制上解决。县委书记和县长可以一肩挑,其余可仿效中央政治局的作法,一名副书记兼人大主任,一名副书记兼政协主席。二是从分工上解决。党委主要是研究重大问题。即研究重大的方针政策,重大的改革措施,重大的发展规划,重大的人事任免,重大的应急事宜。大量的行政工作和经济工作,应交给政府去办。三是从配备上解决。如果县(市)委书记和县(市)长分设,有四种配备模式较好,即“老少配”、“强弱配”、“男女配”、“哥俩配”;有两种模式不可取,即“强强配”、“弱弱配”。

二是正确处理政企关系。县级政府处理现阶段的政企关系,重点应放在培植主体和创造环境上。如仙桃市提出“政府创造环境,企业创造利润”,党委和政府实行“三管三不管”,即管向(产业方向)不管项(具体项目),管外(外部环境)不管内(内部经营),管税(依法纳税)不管利(利润);再如东西湖区党委、政府提出“三退五管”:即退出竞争领域、退出对企业的日常管理、退出非公共领域;抓环境、抓服务、抓区域规划、抓公共设施建设、抓招商引资。

三是正确处理政事关系。政事关系指的是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在政府对事业单位的投入体制上,可实行:公益性事业单位,实行“政府主导”,财政全额拨款;准公益性事业单位,实行“政府扶持”,财政差额拨款,其余实行市场调节;经营性事业单位,实行“市场主导”,财政“断奶”,丢掉幻想,走向市场。

四是正确处理政社关系。政社关系指的是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在政社关系上,政府主要是抓好社会保障、社会发展、社会治安、社会公益事业。有的地方叫抓好“五政”,即财政、民政、市政、学政和专政。其余实行“三个自治”,即“村民自治”、“社区自治”和“企业自治”。

五是正确处理条块关系。“条块关系”是政府间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总的原则应该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对于可垂可不垂的职能部门,可改为由县级政府管理,上级政府职能部门可加强对其业务指导;对于必须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也要改善这些部门与县级政府的关系,特别是在人事安排与这些部门的绩效考核方面,应该征求地方的意见。
第2个回答  2010-05-10
地方政府权力可以分为三种,即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
所谓决策权,是指地方政府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公共事务,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地方政府发展目标,充分运用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政府部门授予的权力,通过科学决策以维护和保障既定利益实现所进行的行政决策的政府过程,决策结果以决议、命令等方式体现。
执行权则集中体现为地方政府依据政府决策对地方性公共事务的治理权力,即在明确居民意愿和利益后,通过具体的行动,采取相应措施以实现这种意愿与利益的权力,在这一政府过程中,会涉及到以政府决策为指导、以决策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为落脚点的操作层面的方案、措施等等的制定和运行。
监督权是指地方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下级政府和本级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