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外包之法律性质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1、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法律客观:

根据《民法典》第791条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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