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存款和暂付款

我们是行政单位,收到A国有企业付给B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回购款(协议规定款项必须经过我单位付给b公司),a公司交款时会计核算中心记暂存款,付给b公司时由于b公司没有开正式票据,核算中心计入暂付款,年底b公司开具正式票据,核算中心的处理是借:暂存款 贷:暂付款。这样处理帐是平了,但总感觉哪里不对,又说不上来,请高手解答一下。

这样的处理是正确的。
按照旧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规定,行政单位收到的临时性暂存、应付等待结算款项通过“暂存款”科目核算,冲转或结算退还时从借方冲销“暂存款”。行政单位发生的待核销的结算款项通过“暂付款”科目核算,结算收回或核销转列支出时从贷方冲销。
但由于无正式发票致使“暂存款”无法完全结算清理,所以只能暂时挂“暂付款”,待收到正式票据时暂存暂付对冲以结平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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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5
a公司交款时会计核算中心记暂存款,
贷 暂存款-A公司

付给b公司时由于b公司没有开正式票据,核算中心计入暂付款,
借 暂付款-B公司

年底b公司开具正式票据,核算中心的处理是
借:暂存款-A公司 贷:暂付款-B公司。

这样处理帐是平了,但总感觉哪里不对,
不对的是这个处理过程中,对方单位的名称,A,B公司,和收到票据的时间跨度。
如果付款时直接拿到收据
就不必在暂付款科目过渡,而是直接 借 暂存款-A公司(摘要支付B公司**款)。

这样的处理没问题,不必纠结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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