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3月结婚,同年4月(贷款合同有男女双方签名)买房,购房合同只有男方名字,同年8月贷款成功,首付与月供女方均无出钱,交房前离婚,离婚时间14年9月,协议离婚时女方同意放弃房产所有权益,离婚协议上声明明婚后无共同财产(当时以为等同放弃婚后所购房产)。
15年9月房地产公司交房,现在17年1月男方去房管所办房产证,房管所工作人员查看贷款合同有男女双方名字,然后指出离婚协议上对婚后共同房产无明确说明,存在男方隐瞒婚后房产为由,要求男方与女方去做公证后才给办。
问题1,房产中介说如果提前还完贷款,无需女方出面公证就一定可以拿到房产证,这种情况下卖房,就不需要女方出面公证吗?
问题2,现在男方联系女方做公证,女方要求5万元补偿才答应,如果女方走司法途径要求补偿,法律上怎么规定?听说女方在知情(贷款合同签名按手印为证)的情况下,离婚后2年内才有权追索权益,现在已过2年,女方权力是否已过期?
问题3,求不出这5元万的解决方案,现在确定女方不会走司法途径要求权益。
既然女方不愿意走司法途径,就是说男方可以绕开女方卖掉房子?所有付款都有我的银行卡流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