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父母下放工龄计算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工龄是指以工资收人为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时间,这是工龄的基本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已有明确规定。从事农业劳动时间所得收人并不是工资,所以不能计算为工龄,更没有随父母回乡者从16岁起自然计算工龄的规定。国营农、牧场工人虽然也是从事农业、牧业劳动,但他们以工资为生活来源,所以可计算为工龄。

“文革”期间,凡是由国家分配到农场、垦殖场的城镇知识青年和从1962年到“文革”开始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城镇知识青年,工龄可以从参加上述单位生产劳动时算起。这主要是因为他们当时已达到劳动年龄下限(16岁)。并且本来是城镇户口,本来应该在城镇安排就业。只是由于当时的特殊情况采取了特殊处理办法。正因为如此,才在他们的工龄计算上作出一些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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