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性裁员与普通裁员主要区别在于经济性裁员是企业处在经营困难时,比普通裁员受更多的限制。
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的企业,可以裁减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富余人员。非经济性裁员多是企事业单位违反劳动者意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全体职工或工会说明情况,听取职工或工会的意见后,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裁减人员计划具体如下:
1、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重整;
2、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
3、企业发生重大技术革新、生产变动、经营方式调整后,经过劳动合同变更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劳动合同因其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其他重大变化无法履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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