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工人受伤是由包工头负责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在建筑工程中,工地工人是受包工头雇佣的,实则就是工人的雇主,工人受伤时依据上述法律,可以要求包工头赔偿相应的损失。
扩展资料:
申请工伤法律援助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2、与本案有关并且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证据材料,具体如下:
(1)已经立案的案件,应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申请书、起诉书或答辩状等;
(2)工伤者的身份证、户口簿、劳动合同、工作证、员工证或可以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等证据;
(3)工伤者在受伤前12个月的工资收入证明;
(4)工伤者经有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为工伤的职工工伤确认表;
(5)工伤者医疗终结后经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6)工伤者受伤住院期间确需人护理、补充营养以及需要继续治疗的医院证明;
(7)工伤者住院、在门诊治疗的病历和有关的有效的医疗费用凭证、购买残疾用具发票等;
(8)工伤者需要抚养、赡养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以及抚养、赡养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证明;
(9)护理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发票以及护理人员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证明护理人因从事护理工作耽误工作而减少经济收入的证明(计算护理人员有关费用的人数不超过3人为限);
(10)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