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如何挽回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渎职行为人及其亲友在立案前采取合法手段积极主动挽回损失,在立案前或立案后判决前实际追回的款物,在计算损失后果时,应当从总体经济损失后果中扣减。扣减后达不到追诉标准的,可视具体情节作撤案、不诉或无罪处理。

2.渎职行为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在立案前挽回的经济损失,可折抵行为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有关单位在立案后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损失费,不能折抵直接经济损失,可作为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理的情节考虑。

3.司法机关在立案前或立案后判决前追回的赃款、赃物,或在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配合参与下由司法机关追回的经济损失,在认定案件损失后果时不予扣减,仍计算为行为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在处理时可作为从轻情节考虑。

4.在对外贸易和购销活动中,涉及合同纠纷,属于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通过调解、仲裁或者经人民法院裁决违约方赔偿损失的财物,可折抵直接经济损失。

5.立案前,当事人所在单位通过各种方式合法取得的债权,在立案后审判前得到履行的,应视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行为的继续和实现,在认定案件损失后果时应当予以扣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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