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形态组织处理的28种方式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1. 第一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处理方式:
- 谈话函询了结
- “面对面”初步核实了结
- 谈话提醒
- 警示谈话
- 批评教育
- 责令停止违纪行为
- 责成退出违纪所得
- 限期整改
- 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
- 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
- 责令公开道歉(检讨)
- 通报(通报批评)
- 诫勉(诫勉谈话)
- 其他批评教育类措施
上述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2. 第二种形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处理方式:
- 党内警告
- 党内严重警告
- 行政警告
- 行政记过
- 行政记大过
- 行政降级
- 取消荣誉称号
- 撤销政协委员资格
- 终止(罢免、撤销、责令辞去)人大代表资格
-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 取消(罢免)当选资格
- 终止党代表资格
- 停职(停职检查)
- 调整(调离)职务(岗位)
- 免职
- 引咎辞职
- 责令辞职
- 改任非领导职务
- 安排提前退休
- 降低退休待遇
- 其他组织调离类措施
上述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3. 第三种形态: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处理方式:
- 撤销党内职务
- 留党察看
- 开除党籍
- 行政撤职
- 行政开除(开除公职)
- 降职
- 取消退休待遇
- 解聘
- 解除劳动合同
- 辞退
- 组织出名(劝退)
- 其他重大调整类措施
上述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4. 第四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处理方式:
- 作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司法机关判处刑罚,需要给予“双开”处理的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四条 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第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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