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如在当年年度汇算清缴期内(次年5月31日前)仍未取得有效凭证,该项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